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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5條修正案發布施行
都市更新組
發布日期:2010-03-01

聯絡人:陳興隆 組長  聯絡電話:0937-515-861
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5條業於2月25日修正發布施行,將增加都市更新實施誘因並協助地方政府解決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問題。
營建署表示,都市更新單元內未開闢之公共設施,本得依都市更新條例第45條辦理容積移轉,或依同條例第53條,實施者得要求該公共設施之管理者負擔該公共設施興修所需費用之ㄧ部或全部。為增加協助實施者開闢更新單元內公共設施之誘因,爰修正第1項,明定更新單元內未開闢之公共設施透過都市更新程序完成公共設施之土地取得、開闢者,得予以容積獎勵。其公式計算如下:協助開闢或管理維護更新單元內或其周邊公共設施之獎勵容積=(協助開闢都市計畫公共設施所需工程費+土地取得費用+拆遷安置經費+管理維護經費)X一點二倍/(二樓以上更新後平均單價—興建成本—管銷費用);捐贈經費予當地地方政府都市更新基金之獎勵容積=捐贈金額X一點二倍/(二樓以上更新後平均單價—興建成本—管銷費用)。
另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長久以來是地方政府及地主迫切需解決的問題,實施者透過都市更新程序協助政府完成公共設施土地取得、開闢,可部分紓解地方政府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壓力,對於改善都市公共環境,亦有所助益。


附件: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五條修正總說明

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公布施行之都市更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前項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內政部爰於八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台(八八)內營字第八八七二六五九號令發布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歷經九十五年四月二十日及九十七年十月十五日二次修正。
更新單元內未開闢之公共設施,本得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四十五條辦理容積移轉,或依同條例第五十三條,實施者得要求該公共設施之管理者負擔該公共設施興修所需費用之ㄧ部或全部。為增加協助更新單元內公共設施開闢之獎勵誘因,增進公共利益,對於更新單元內未開闢之公共設施透過都市更新程序完成土地取得、開闢者,得予以容積獎勵,並明定以容積移轉方式辦理者,不適用之,爰修正本辦法第五條。
pdf 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五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最後更新日期:2010-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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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0-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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