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第四條修正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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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係依據國民住宅條例第7條第3項訂定。內政部表示,為避免經法院拍賣出售及其他移轉方式之國民住宅,有國民住宅貸款餘額尚未清償者重覆承購國民住宅之情事,爰修正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增訂申請承購國民住宅者,本人、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須無國民住宅貸款尚未清償;另考量申請承租國民住宅者,其經濟狀況較申請承購國民住宅者弱勢,基於照顧其基本生活之意旨,並增訂第一項第三款但書,規定申請承租國民住宅者,不受無國民住宅貸款尚未清償之限制。
內政部表示,此次修正係依據監察院調查中央國宅貸款逾欠比率及轉呆帳數逐年增加、貸款品質日益惡化及有無重覆核貸案,於98年2月27日約詢會議決議之指示改善事項辦理。本修正草案將於該部部務會報討論通過後,循法制作業程序辦理發布等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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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10-05-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