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為利民間團體興建之永久屋順利分配,儘速解決災民居住問題,依多次會議共識,採從寬認定方式研訂「民間團體興建永久屋之申請資格及規範」,並經98年9月30日「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第6次委員會議、98年10月6日重建會工作會報彙集各縣市政府及災民之特殊個案研商,提98年10月7日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第11次工作小組及98年10月14日第7次委員會議通過討論,獲致修正原則。為使永久屋配住作業順利推動,爰於98年10月20日召集各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開會協商獲有共識。
有關永久屋之配住原則仍以縣(市)政府核定之「房屋毀損戶」或「核定遷居遷村戶」或「安置用地範圍內拆遷戶」為對象,另98年10月20日會議,亦針對合法房屋未設籍居住者及戶內人口數超過10人者,以戶為單位酌予放寬其配住規定;其內容說明如下:
一、自有房屋有合法權狀者(含有稅籍者):
(一)災前(98年8月8日前)設有戶籍者:
依災後現有戶籍內人口數分配,即2人以下配住14坪,3~5人配住28坪,6~10人配住34坪,以10人為單元類推(例如:11~12人配住一戶34坪及一戶14坪、13~15人配住一戶34坪及一戶28坪);惟申請人如出具房屋所有權狀證明原房屋坪數大於分配坪數,則從寬調整分配坪數,並每戶以34坪為上限。
(二)未設有戶籍者:
依其自有房屋之登記面積分配永久屋,並配住一戶為限,即自有房屋面積14坪以下者配住14坪、自有房屋面積14~28坪者配住28坪、自有房屋面積超過28坪者配住34坪。
二、自有房屋無合法權狀,以土地所有權狀(或土地使用證明,如租賃契約)及水電費繳納證明者:
(一)於災前(98年8月8日前)設有戶籍者:
依災後現有戶籍內人口數分配永久屋,即2人以下配住14坪,3~5人配住28坪,6~10人配住34坪,以10人為單元類推(例如:11~12人配住一戶34坪及一戶14坪、13~15人配住一戶34坪及一戶28坪)。
(二)未設有戶籍但有實際居住事實者:
1.居住事實可經由村里長及幹事、鄉鎮公所或部落會議出具之證明文件;惟嗣後若經檢舉、查證確有不實者,政府得追回其所有權,並追繳期間不當得利。
2.分配一戶永久屋,1至2人分配14坪,3人以上分配28坪為上限。
3.未設有戶籍且未有實際居住事實者,不予分配。
依據以上分配原則,營建署也函及各縣(市)政府,針對房屋毀損戶申請永久屋之期限仍維持至99年2月28日止,惟為儘速提供需求永久屋安置名冊予所認養之民間團體,營建署請各縣(市)政府務必於本次會議紀錄文到一週內(即98年10月28日前)完成第一階段之永久屋需求戶數審查作業。目前各縣市政府均已設有單一受理窗口供民眾就近查詢:
◎高雄縣政府:
建設處(房屋毀損證明書),聯絡電話:07-7477611轉1541~1542
工務處(永久屋資格核定),聯絡電話:07-7477611轉1661
◎屏東縣政府:
建設處,聯絡電話:08-7320415轉3321
原住民行政處,聯絡電話:08-7320415轉3831
◎台東縣政府:
原住民行政處,聯絡電話:089-343141
城鄉發展處,聯絡電話:089-340416
◎南投縣政府:建設處,聯絡電話:049-2220711
◎嘉義縣政府:城鄉發展處,聯絡電話:05-3620052、3620053
◎雲林縣政府:建設處,聯絡電話:05-5371612
◎台南縣政府:城鄉發展處,聯絡電話:06-6334251
◎台南市政府:都市發展處,聯絡電話:06-3901423
另為利受災民眾了解如何申請民間團體興建之永久屋,內政部營建署也擬妥問答集放置於該署網站(http://www.cpami.gov.tw/web/index.php)以供相關單位及受災民眾查詢點閱,僅摘錄其中五則重點問答如下:
一、莫拉克颱風受災戶如何申請民間團體興建之永久屋?
答:自有房屋之所有權人取得縣市政府核發之「房屋毀損戶」、「核定遷居遷村戶」或「安置用地範圍內拆遷戶」等相關證明書,可由本人、配偶或災前同一戶籍內直系親屬中之一人提出,不得重複申請。符合上開資格條件者得檢具所核發之證明書、申請書及下列書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一)自有房屋有合法權狀(含有稅籍者),檢具下列證件之一:
1.房屋所有權狀、房屋稅收據或房屋稅籍證明。
2.98年8月8日至申請時之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98年8月8日以後換新簿者,應以前述戶籍謄本為限)。
(二)自有房屋無合法權狀,檢具下列證件:
1.土地所有權狀(或土地使用同意書,如土地租賃契約等)及水電費繳費收據。
2.設籍或居住事實證明:可以下列證明文件之一佐證
(1)98年8月8日至申請時之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98年8月8日以後換新簿者,應以前述戶籍謄本為限)。
(2)有實際居住事實之證明文件(村里長及幹事或鄉鎮市公所或部落會議出具之證明文件;惟嗣後若經檢舉、查證確有不實者,政府得追回其所有權,並追繳期間不當得利)。
二、依戶籍資料來看,同一戶籍分為多戶,是否分別給予住屋?
答:申請配置永久屋雖以戶為單位,但若自有房屋所有權係共同持有者,且只設有一戶戶籍資料者,僅得協調由其中一人申請;如設有數戶戶籍資料者,則每一戶均得申請配置永久屋。
三、自有房屋所有權一人持有,並設有多戶戶籍,可以申請分配幾戶永久屋?
答:自有房屋所有權僅一人持有,雖設有多戶戶籍資料,僅得由所有權人、配偶或同戶內直系親屬一人提出申請。若房屋為三合院、四合院或自用住宅面積超過34坪以上住宅,其中設有二戶以上戶籍,且各戶設籍者與房屋所有權人有血緣(或姻親)關係者,各戶得分別申請分配永久屋。
四、同一戶籍內人口超過10人以上共同生活者,永久屋之分配方式有無放寬之規定?
答:自有房屋之所有權人取得『房屋毀損戶』、『核定遷居遷村戶』或『安置用地範圍內拆遷戶』等相關證明書者,得申請分配永久屋;申請時並可由本人、配偶或災前同一戶籍內直系親屬中之一人提出,不得重複申請;至永久屋之分配則依災後現有戶籍內人口數(不含災後遷入者)核辦:即2人以下配住14坪,3~5人配住28坪,6~10人配住34坪,以10人為單元類推(例如:11~12人配住一戶34坪及一戶14坪、13~15人配住一戶34坪及一戶28坪);惟該戶如係合法自有房屋,並出具房屋所有權狀證明原房屋坪數大於分配坪數,則從寬調整分配坪數,並每戶以34坪為上限。
五、莫拉克風災後因故而有繼承者,如何分配永久屋?
答:縣(市)政府核定之「房屋毀損戶」、「核定遷居遷村戶」、「安置用地範圍內拆遷戶」,災後因故而有繼承者,採下列方式辦理:
(一)自有房屋有合法權狀者(含有稅籍者):
1.災前(98年8月8日前)設有戶籍者:依災後現有戶籍內人口數分配,即2人以下配住14坪,3~5人配住28坪,6~10人配住34坪,以10人為單元類推(例如:11~12人配住一戶34坪及一戶14坪、13~15人配住一戶34坪及一戶28坪);惟申請人如出具房屋所有權狀證明原房屋坪數大於分配坪數,則從寬調整分配坪數,並每戶以34坪為上限。
2.未設有戶籍者:依其自有房屋之登記面積分配永久屋,並配住一戶為限,即自有房屋面積14坪以下者配住14坪、自有房屋面積14~28坪者配住28坪、自有房屋面積超過28坪者配住34坪。
(二)自有房屋無合法權狀,以土地所有權狀(或土地使用證明,如租賃契約)及水電費繳納證明者:
1.於災前(98年8月8日前)設有戶籍者:依災後現有戶籍內人口數分配永久屋,即2人以下配住14坪,3~5人配住28坪,6~10人配住34坪,以10人為單元類推(例如:11~12人配住一戶34坪及一戶14坪、13~15人配住一戶34坪及一戶28坪)。
2. 未設有戶籍但有實際居住事實者:
(1)居住事實可經由村里長及幹事或鄉鎮市公所或部落會議出具之證明文件;惟嗣後若經檢舉、查證確有不實者,政府得追回其所有權,並追繳期間不當得利。
(2)分配一戶永久屋,1至2人分配14坪,3人以上分配28坪為上限。
3.未設有戶籍且未有實際居住事實者,不予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