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海新市鎮之開發,係為促進區域均衡及都市健全發展,誘導人口及產業活動之合理分布,並改善國民居住及生活環境,紓解北部地區都市發展壓力,目前本署已開發第一期發展區第一、二開發區面積約446.02公頃土地。為積極促進淡海新市鎮之發展,減輕新市鎮開發基金財務負擔,以強化淡海新市鎮之開發轉型及人口與產業引進,實為當前工作重點。
為獎勵有利於新市鎮發展之產業投資經營,新市鎮開發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主管機關得劃定地區,就該項各款稅捐減免規定,獎勵有利於新市鎮發展之產業投資經營」;同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後段規定:「有利於新市鎮發展產業之範圍,由行政院視各該新市鎮之發展需要定之」。
爰此,本署為加速淡海新市鎮之發展,獎勵有利於新市鎮發展之產業進駐及投資經營,已依前開規定研訂完成「有利於淡海新市鎮發展產業適用範圍」草案,預計報請行政院同意訂定,俾利投資者據以適用「新市鎮產業引進稅捐減免獎勵辦法」之規定,增加淡海新市鎮產業引進之誘因,並帶動淡海新市鎮的發展,促進土地資源之有效運用,同時降低新市鎮開發之財務負擔。
●淡海新市鎮產業發展定位與策略
一、一心四軸空間結構新佈局
依據「國土空間策略發展規劃」(2008.10)報告指出,面對全球化及知識經濟時代,台灣正致力於國家競爭力之提昇,而國家競爭力則有賴產業改造、空間改造及制度改造等彼此之間互相關聯。未來國土空間的發展及空間秩序的重整,必須善加具有發展潛力且具有適當規模土地區塊之策略性發展地區,包括新市鎮、高鐵特定區、科學園區特定區以及門戶地區之特定區(如自由貿易港區及航空城)等,因此淡海新市鎮應重新賦予其特殊機能,來引導區域發展。
從北台都會區域空間結構來看,淡海新市鎮位處北台都會區之休閒(北海岸風景區)、科技(台北科技走廊)、生活(台北都會區生活廊帶)以及物流(台北港及桃園航空城)發展軸帶之交匯點上;從旅運時間概念而言,往南跨越淡水河口,25分鐘可達台北國際商港、45分鐘抵達桃園國際機場,自西濱快速公路銜接2009年6月即將全線通車的八里新店線後,更可在30分鐘內到達淡水河沿岸的重要城市群;同時往北沿台2線公路,15分鐘內可達北海岸國家風景區(如圖1所示)。在此優勢區位條件下,淡海新市鎮將可作為北台都會區域重要的策略發展空間,建構為「一心四軸」的空間佈局,一方面強化複合式都會生活機能之發展,以服務整個北台都會區,亦可使淡海新市鎮的發展同步向上提昇。

因此淡海新市鎮未來將以所具備的完善建設為基礎,結合周邊豐富的環境景觀資源,發展成為「山海悠遊城市」,並將結合首都圈生活型態與文化特性,發展以休閒型、知識型、商業服務型及居住型產業為核心的複合型城市,成為展現新世代多元化生活內涵與優質居住品質的典範型新市鎮。
二、群聚性的產業發展策略
為因應上述產業發展定位,淡海新市鎮必須善加利用其區位優勢,引進與休閒、科技、生活以及物流等相關之產業類別,以能結合北海岸風景區的山海資源及文化藝術資源,成為北海岸觀光門戶,同時利用產業發展軸帶朝北群聚的趨勢,作為延伸台北科技走廊的重要發展腹地。
淡海新市鎮目前已具備完善的基礎設施,鄰近豐富的環境資源;同時緊鄰台北都會區優良的經貿商業環境,以及獎勵優惠措施及財稅優惠實施的法令依據,確具有產業發展的優勢條件,如能儘速落實產業引進稅捐減免獎勵優惠措施,當可使淡海新市鎮的產業發展更具有積極的誘因。
三、系統性的交通發展策略
產業的發展必須仰賴快速便捷的運輸系統才能成功,因此未來將透過淡水捷運延伸線(綠山線、藍海線)計畫、快速道路計畫(八里新店線、芝投快速道路、洲美快速道路)、平面道路計畫(淡水河北側沿河)等三部分的交通運輸建設(如圖2所示),來滿足區內的交通運輸需求,同時提昇對外交通之可及性及便捷程度,以助於淡海地區人口及產業之引進。
●訂定有利於淡海新市鎮發展之產業範圍
一、有利淡海新市鎮發展產業規劃之考量
有利於淡海新市鎮發展產業之擇定,主要基於下列因素之考量,以期引進具有足以帶動淡海新市鎮整體發展潛力之產業,以促進新市鎮發展:
1)選擇符合發展定位並具備發展潛力之產業
2)引進具定著性之產業類別
3)能提供一定數量就業機會與投資,並具備波及效果
4)避免排擠其他地區投資
5)參考其他特定產業稅捐減免條件
二、產業範圍類別與適用要件
依據「修訂淡海及高雄新市鎮開發執行計畫(草案)」之產業規劃方向,淡海新市鎮具有發展休閒農業、有機農業、玻璃及玻璃製品製造業、休閒活動場館業、競技及休閒體育場館業、運動比賽表演業、百貨公司業、展覽服務業、住宅及大樓開發租售業、工業廠房開發租售業、特定專業區開發業、投資興建公共建設業、觀光遊樂業、遊樂園業、旅館業、遊艇經營業、教育機構或單位、研發機構或單位(生技、醫學、奈米、生態、再生能源)及醫療照顧機構或單位等產業之潛力。
因此,在綜合考量前述潛力產業類別與擇定因素、以及淡海新市鎮產業發展定位下,據以訂定出有利於淡海新市鎮發展之產業範圍。
(一)導入百貨公司業及其他綜合零售業,創造優質居住與商業服務。
(二)導入生物技術服務業及能源技術服務業,發展知識密集產業。
(三)導入電影製片廠業及藝文服務業,發展文化創意產業。
(四)導入觀光旅館業、觀光遊樂業與會議及展覽服務業,配套發展觀光與會展產業。
有利於淡海新市鎮發展產業範圍項目明細表(草案)
產業範圍
類別 | 產業定義 | 適用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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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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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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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月均增雇員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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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貨公司業(F3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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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一場所從事多種商品分部門零售之百貨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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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億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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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億元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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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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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綜合零售業(F399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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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一場所從事多種商品零售之行業。包括雜貨店、零售式量販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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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技術服務業(IG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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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生物技術之研究、開發、移轉及諮詢之行業。但從事各生物技術產品之製造,則歸屬各產品之製造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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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萬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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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萬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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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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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技術服務業(IG03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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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新淨潔能源、節約能源等之設備、系統及工程之規劃、可性行研究、設計、製造、安裝、施工、維護、檢測、代操作、相關軟硬體構建及其相關技術服務之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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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製片廠業(J4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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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電影法之規定,指提供器材、設施與技術以完成電影片之製作為目的之事業。包括兼營提供製作電影之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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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億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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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億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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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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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文服務業
(J6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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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戲劇、舞蹈、技藝表演、音樂演奏、文學及藝術等藝文演出場所之經營及其他藝文相關服務之行業。包括畫廊之經營,藝術品、古董、字畫、彫刻品之展覽等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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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萬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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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萬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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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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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旅館業
(J90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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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發展觀光條例之規定,指經營國際觀光旅館或一般觀光旅館,對旅客提供住宿及相關服務之營利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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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億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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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億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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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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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遊樂業
(J9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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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發展觀光條例之規定,指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觀光遊樂設施之營利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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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及展覽服務業
(JB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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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從事會議及展覽之籌辦、宣傳或管理之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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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萬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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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萬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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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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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稅捐減免地區之劃定
「新市鎮產業引進稅捐減免獎勵辦法」第三條規定:適用稅捐減免地區之劃定,由開發主管機關就各該新市鎮特定區內已規劃整理完成之地區,視產業引進需要劃定範圍公告之;淡海新市鎮已規劃整理完成地區為第一期發展區第一、二開發區,建議以上開地區為稅捐減免地區(如圖3所示)。
●提昇產業競爭力、展現多元典範新市鎮
預估獎勵適用時期約十年,平均每年可增加稅收可達2,686.2萬元,高於平均每年估計之稅式支出2,062.5萬元,無稅損。
依據淡海新市鎮之未來發展及本草案之稅式支出評估,「有利於淡海新市鎮發展產業適用範圍」如經行政院核定,投資者將可針對計畫引進之九項產業申請相關稅捐減免獎勵,預估在獎勵適用時期的十年內,每年平均產生稅式支出額度為2,062.5萬元。而經由產業引進投資,以及透過產業關連效果,將可使個別企業及整體經濟的就業、產銷等增加,且可使政府在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營業稅等方面獲得效益;各項產業最長獎勵十年後,即不再享有投資抵減,十年後,該等產業持續營運下,每年仍能創造相當之稅收,對整體國家財政長期收入實有其具體之貢獻。
有利於淡海新市鎮發展產業範圍之訂定,具有帶動淡海新市鎮整體地區發展之效果,並可加速產業引進,活化土地,鼓勵產業根留臺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