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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申請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作業要點

  • 內政部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台內營字第0930083648號函修正全文

  • 一、
    為落實區域計畫之都市發展政策,以及有效規範非都市土地申請辦理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之作業程序及書圖文件,特訂定本要點。
    二、
    非都市土地申請辦理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應以配合區域或都市發展所必須或依都市計畫法第十條至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三、
    非都市土地申請辦理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之地區,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應就是否位於環境敏感或限制發展地區(如附表一)先行審核,並將審核意見併同申請書向內政部申請,報請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
    四、
    前點所定申請書內容,應以書圖就下列事項表明之:
     
    (一)辦理理由、目的及法令依據。
      (二)擬定機關。
    (三)計畫年期、計畫人口、計畫範圍、計畫面積及行政區界。
    (四)上位計畫及相關上位部門計畫之指導。
    (五)區位分析:以比例尺五千分之一像片基本圖為底製作示意圖,表明計畫範圍通往該地區生活圈中心都市之高速公路、主要幹道(含道路編號)、鐵路、周邊十公里範圍內之都市計畫、各類環境敏感或限制發展地區及重大建設或計畫,並說明土地使用現況、土地權屬比例、土地使用分區及用地編定等。
    (六)規模分析:包括全縣(市)已發布實施或擬訂中之都市計畫人口、計畫年期、計畫範圍、計畫面積與區域計畫總量管制及成長管理之配合情形(附表二及附表三)。
    (七)機能分析:包括規劃原則、土地使用(如附表四)、產業活動、交通運輸及公共設施與公用設備等計畫發展構想。
    (八)開發方式:開發方式採區段徵收者,應依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填寫區段徵收評估報告書;採其他開發方式者,應敘明不採區段徵收之理由,並具體說明辦理範圍、土地開發計畫、分期分區發展計畫及財務計畫等。
    非都市土地如以發展產業、保持優美風景、管制發展及其他特定目的,申請辦理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者,得視實際需要,簡化前項全部或一部之內容。
    五、
    非都市土地申請辦理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都市發展趨勢之關聯影響:
    1. 應依據各該區域計畫對於目標年人口與用地需求總量管制及成長管理之指導,核實推估人口成長與分布,及實際用地需求。
    2. 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該申請範圍所在之鄉(鎮、市)既有都市計畫區都市發展用地或計畫人口應達百分之八十以上。
    3. 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應先檢討利用鄰近或原有都市計畫之農業區或保護區。
    4. 依據臺閩地區戶口及住宅普查結果,該申請範圍之所在鄉(鎮、市)高於全國空屋率平均值者,不得申請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
    (二)環境容受力:土地使用應考量土地使用及環境之限制因素,以保育為原則,避免開發環境敏感或限制發展地區之土地。但計畫內容已研提改善計畫,並徵得該管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土地使用相容性:申請範圍劃為都市發展用地者,應避免破壞農業生產環境之完整,並避免使用曾經辦竣農地重劃及農業專業生產區之地區。
      (四)公共建設計畫時程:申請範圍內之相關重要公共建設計畫,應取得興建時程證明文件,並與都市計畫計畫建設時程相配合。
      (五)公共管線系統之完備性:有關自來水、電力、電信、瓦斯及雨污水下水道等需求,應先徵得該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構)之同意。
      (六)財務計畫可行性:
    1. 前點第一項第八款之區段徵收評估報告書,應經地政、財政等單位評估開發為可行。
    2. 開發方式採區段徵收者,申請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之機關財務狀況,不得逾公共債務法規定所能舉借之公共債務餘額上限。
    3. 開發方式不採區段徵收者,除符合行政院所核定之特殊情形者外,應專案報請徵得行政院同意。
    4. 檢討目前另案擬訂中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以評估辦理可行性。
    非都市土地如以發展產業、保持優美風景、管制發展及其他特定目的,申請辦理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者,得不受前項第一款之限制。
    六、
    因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行政界線調整等需要辦理擴大都市計畫,且其面積在十公頃以下,或屬直轄市、市行政轄區範圍內辦理之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者,得逕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免受本要點規定之限制。
    七、
    本要點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修正生效後申請核可之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案,未能於內政部核可後五年內依法辦理公開展覽者,經提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原核可之案件廢止;如有需要,應重新提出申請。

    附表一:非都市土地申請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案件形式要件查核意見表

    查 詢 項 目
    查詢結果
    及限制內容 
    查核單位
    或相關單位文號
    主管機關
    (單位)
    1是否位屬依飲用水管理條例第五條劃定公告之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
    □ 是 □否
    限制內容: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或縣(市)政府環境保護主管機關
    2是否位屬依自來水法第十一條劃定公告之水質水量保護區
    □ 是 □否
    限制內容:
     
    經濟部臺灣省自來水公司
    3是否位屬依水利法第五十四條之一及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公告之水庫蓄水範圍
    □ 是 □否
    限制內容:
     
    經濟部水利署
    4是否位屬依水利法第六十五條公告之洪氾區
    □ 是 □否
    限制內容:
     
    經濟部水利署
    5是否位屬依水利法劃設公告之河川區域或排水設施範圍
    □ 是 □否
    限制內容:
     
    經濟部水利署所屬各河川局
    6是否位屬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十六條劃定之古蹟保存區
    □ 是 □否
    限制內容:
     
    縣(市)政府民政、文化或都市計畫單位
    7是否位屬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四十九條指定之生態保育區或自然保留區
    □ 是 □否
    限制內容:
     
    縣(市)政府農業單位
    8是否位屬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條公告之野生動物保護區
    □ 是 □否
    限制內容:
     
    縣(市)政府農業單位
    9是否位屬依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五章(第三十六條至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八條等劃定公告之下列地區:(1)海岸管制區之禁建、限建區(2)山地管制區之禁建、限建區(3)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之禁建、限建區
    □ 是 □否
    限制內容:
     
    國防部或縣(市)政府建管單位
    10是否位屬依氣象法第十三條及「觀測坪探空儀追蹤器氣象雷達天線及繞極軌道氣象衛星追蹤天線周圍土地限制建築辦法」劃定之限制建築地區  
    □ 是 □否
    限制內容:
     
    交通部中央氣象局或縣(市)政府建管單位
    11依礦業法第六條設定、同法第九條劃定之下列地區:(1)礦區(場)(2)國家保留區及國營礦區(場)
    □ 是 □否
    限制內容:
     
    經濟部礦務局
    12是否位屬依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三條之一及「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四周禁止限制建築物及其他障礙物高度管理辦法」與「航空站飛行場及助航設備四周禁止或限制燈光照射角度管理辦法」劃定之禁止或限制建築地區或高度管制範圍內。
    □ 是 □否
    限制內容: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或縣(市)政府建管單位
    13是否位屬依公路法第五十九條及「公路兩側公私有建物與廣告物禁建限建辦法」劃定禁建、限建地區
    □ 是 □否
    限制內容:
     
    縣(市)政府建管單位
    14是否位屬依大眾捷運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及「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劃定之禁建、限建地區
    □ 是 □否
    限制內容:
     
    縣(市)政府建管單位
    15是否位屬依「臺灣省水庫集水區治理辦法」第三條公告之水庫集水區
    □ 是 □否
    限制內容: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與經濟部水利署
    16是否位屬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十條劃定之風景特定區
    □ 是 □否
    限制內容:
     
    縣(市)政府都市計畫、建設或觀光單位
    17是否位屬依「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四條劃定之禁建區及低密度人口區
    □ 是 □否
    限制內容: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或縣(市)政府建管單位
    18是否位屬依行政院核定之「台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劃設之自然保護區 
    □ 是 □否
    限制內容:
     
    內政部營建署
    19是否位屬特定農業區經辦竣農地重劃之農業用地
    □ 是 □否
    限制內容:
     
    縣(市)政府地政或農業單位
    20是否位屬特定水土保持區
    □ 是 □否
    限制內容: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
    21是否位於經濟部公告之「嚴重地層下陷區」   
    □ 是 □否
    限制內容:
     
    經濟部水利署
    22是否位屬活動斷層
    □ 是 □否
    □ 限制內容:
     
    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
    註:活動斷層得由鄰近地質歷史資料(包括鑽探資料)據以評估。
    附表二:○○縣(市)已核定或申請中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執行進度


    計畫名稱
    計畫目標年
    計畫人口
    計畫面積
    區委會審查同意日期
     *目前辦理進度
    備註
                     
                 
                 
                 
                 
                 
                 
                 
                 
               
                 
                 
                 
                 
    合計            
    區域計畫總量管制            
    比較分析結果            
      註:
      1. 有關「目前辦理進度」乙項,依縣市政府之執行情形,填入(一)尚未依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一條辦理禁建公告;(二)已依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一條辦理禁建公告及擬定都市計畫書圖(草案)階段;(三)辦理公開展覽階段;(四)送請鄉鎮或縣(市)都委會審議;(五)送內政部都委會審議;(六)已核定公告實施。
      2. 比較分析結果如因各都市計畫目標年不同,請以內插法處理。


    附表三 ○○縣(市)都市計畫地區發展概況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都市計畫
    地區名稱
    都市計畫地區發展概況
    計  畫目標年

     
     
     
     

    (民國)

    計畫
    人口
    現況
    人口
    比例
    (%)
    合計
    住宅區
    (  %)
    商業區
    (  %)
    工業區
    (  %)
    農業區
    (  %)
    公共設施
    (  %)
    其他
    市鎮計畫
    ○○○○ 
    ○○○○ 
    ○○○○ 
     
     
     
     
     
                
     
     
     
     
     
    鄉街計畫 
    ○○○○ 
    ○○○○ 
    ○○○○ 
     
     
     
     
     
     
     
     
     
     
     
    特定區計畫 
    ○○○○ 
    ○○○○ 
    ○○○○
     
     
     
     
     
     
     
     
     
     
     
    總 計 
     
     
     
     
     
     
     
     
     
     
     
    註:
    1. 請申請單位整理計畫區位所屬各該縣(市)所有都市計畫地區之發展概況並分析之。
    2. 比例:係指各都市計畫區現況人口佔各該都市計畫區計畫人口比值。
    3. 都市計畫地區發展概況,請縣(市)政府概估目前發展現況使用率。

    附表四:○○都市計畫土地使用計畫面積需求表

    項     目
     
    預估需要面積(公頃)
    占計畫面積百分比(%)
    劃設標準或原則
    備 註
     
     
     
     
     
     
     
     
    住  宅  區
           
    商  業  區
             
    工  業  區
            
    其他分區或專用區
           
     
     公
    地 
    道 路
              
    學 校
            
    公 園
           
    環保設施用地
           
      
            
     
           
     
           
     
           
     
           
     
           
     
           
     
           
     
           
     
            
     
           
    其他用地或分區
           
    合     計
            
      註:
      1. 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檢討標準規定核實劃設,並填列、說明於備註欄。
      2. 其他用地或土地使用分區視各計畫申請案實際情形與特性,填列、說明於備註欄。
      3. 申請辦理擴大都市計畫者,請增列「現況使用面積」乙欄於「預估需要面積」乙欄後。
      4. 備註欄內請註明該項用地或土地使用分區是否列入區段徵收範圍內,並請於合計欄內分列計畫範圍總面積與區段徵收範圍面積。
      5. 環保設施用地請於備註欄敘明,如污水處理廠、廢棄物回收貯存清除處理設施及清運機具停置空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