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條 | 本辦法依區域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之三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 第二條 | 本辦法所稱開發影響費,指因土地開發涉及土地使用分區或使用地性質變更,而對開發區周圍產生公共設施服務水準及其他公共利益之影響,向申請開發者所徵收之費用。 |
| 第三條 | 申請土地開發經區域計畫擬定機關許可,須辦理使用分區變更或使用地變更編定者,應於申請辦理使用分區變更或使用地變更編定異動登記前,依本辦法之規定繳交開發影響費。 |
| 前項開發影響費之收費範圍及標準如附表一、二。 | |
| 第一項之開發影響費,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視地方發展計畫之需要,或配合整體國土計畫之推動,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調整徵收之額度。 | |
| 第二項收費範圍之內容,如其他法律有同性質費用之收取者,得免重複徵收。 | |
| 第四條 | 申請開發者得以等值之開發區內可建築土地抵充開發影響費。 |
| 前項所提供區內等值可建築土地之價值,應依區域計畫擬定機關許可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加計其土地改良費換算之。 | |
| 第五條 | 開發影響費除依第六條規定採分期繳交者外,其繳交之期限如下: |
| 一、以現金繳交者,應於申請開發土地辦理變更編定之異動登記前完成。 | |
| 二、以開發區內可建築土地抵充者,應於申請開發土地辦理變更編定異動登記前,完成分割移轉登記為直轄市、縣(市)有或鄉(鎮、市)有。 | |
| 第六條 | 開發影響費以現金繳交者,得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作業規定,採分期繳交之方式為之。 |
| 前項分期繳交之期限,第一期應於申請開發土地辦理變更編定之異動登記前完成,最後一期應於建造執照核發前完成。 | |
| 申請開發者如採分期繳交者,應提出銀行保證其於規定期限內完成繳交之文件。 | |
| 第七條 | 海埔地之開發涉及須辦理新劃定或變更使用分區者,應依本辦法之規定徵收其開發影響費。 |
| 第八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附表一 非都市土地各種開發型態所應徵收開發影響費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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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住宅使用 | 聯外道路、學校 |
| 2、工業使用 | 聯外道路 |
| 3、工商綜合使用 | 聯外道路 |
| 4、遊憩使用 | 聯外道路 |
| 5、其他使用 | 聯外道路 |
附表二 非都市土地開發影響費計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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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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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外道路影響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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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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Σ(TR×NT%×MSi÷Ki×PCEi)
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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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L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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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VH×TL÷Cap(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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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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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LM×(3.5×1000)(CU+C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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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PH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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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衍生區外(上午或下午)尖峰小時交通量(PCU/hr),本項數值需經區域計畫委員會議審議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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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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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運具之種類(如:機車、小客車、小貨車、大客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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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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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尖峰時間之總旅次數,指尖峰小時內開發地區可容納人口數依其旅次目的所產生之區內、外之總旅次發生數。(人次/h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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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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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外新旅次比率,為區外旅次占總旅次百分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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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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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具分配率,指區外旅次使用各種不同運具(如:機車、小客車、小貨車、大客車)之比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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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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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不同運具之承載率。(人/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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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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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不同運具之小客車當量值。(PCU/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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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L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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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車道公里數。(公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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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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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外平均旅次長度。(公里,統一以車行十五分鐘至二十分鐘計算,即五公里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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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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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級服務水準之每車道每小時服務流量,1850PCU。(PCU/phpl,即小客車當量/每小時每車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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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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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外道路影響費,計算至新臺幣單位仟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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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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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道路單位建設成本,車道寬度為3.5公尺。(新臺幣元/平方公尺,本項值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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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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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基地之單位土地成本,指開發案之土地獲准開發許可當期公告現值平均值加四成計算。(新臺幣元/平方公尺,本項值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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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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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影響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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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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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P×Ss)-P】×C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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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S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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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小學校影響費,計算至新臺幣單位仟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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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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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計畫新增人口數。(人)(本項值依「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規範規定」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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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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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標準(國中與國小)(平方公尺/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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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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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者自行提供之數量。(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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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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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基地之單位土地成本,指開發案之土地獲准開發許可當期公告現值平均值加四成計算。(新臺幣元/平方公尺,本項值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