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調整作業要點
|
一、
|
為指導直轄市、縣(市)政府配合區域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所須完成之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進行相關使用分區調整作業,特依據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以下簡稱作業須知),訂定本要點。 | |
|
二、
|
作業依據 | |
|
|
區域計畫法及其施行細則。 | |
|
|
區域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 | |
|
|
作業須知。 | |
|
三、
|
作業單位 | |
|
|
督導單位:內政部(地政司、營建署)。 | |
|
|
主辦單位:縣(市)政府地政科(局)、地政事務所;直轄市為市政府地政處、地政事務所。 | |
|
|
協辦單位:縣(市)政府建設(工務)局、農業局(科)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等有關單位或鄉(鎮、市、區)公所;直轄市為市政府工務、建設等有關機關或區公所。 | |
|
四、
|
使用分區調整原則 | |
|
|
檢討調整為特定農業區
|
|
|
|
檢討調整為一般農業區
|
|
|
|
檢討調整為森林區
|
|
|
|
國家公園區依國家公園法及國家公園計畫公告範圍調整。 | |
|
|
(刪除) | |
|
|
風景區劃定或檢討調整原則
(1)經依法核准之開發建設及經營管理計畫者,仍得維持為風景區。 (2)未具依法核准之開發建設及經營管理計畫者,如未依各該區域計畫規定期限補提開發計畫層報區域計畫主管機關核定,應撤銷風景區,並調整為適當之使用分區。至所需報核之開發計畫內容及撤銷作業時程另定之。 (1)符合河川區劃設原則者,優先調整變更為河川區。 (2)符合森林區劃設原則者,調整變更為森林區。 (3)符合山坡地保育區劃設原則者,調整變更為山坡地保育區。 (4)符合一般農業區劃設原則者,調整變更為一般農業區。 (5)符合特定農業區劃設原則者,調整變更為特定農業區。 |
|
|
|
經水利主管機關依法公告之河川區域內及水道治理計畫用地範圍內之土地,調整為河川區。 | |
|
|
凡已登記尚未劃定使用分區之土地,應依區域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土地使用計畫及土地使用分區劃定原則等相關規定,補劃定使用分區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及河川區等適當使用分區。 | |
|
五、
|
各使用分區區界認定,依下列規定認定之: | |
|
|
以計畫地區範圍界線為界線者,以該範圍之界線為分區界線。 | |
|
|
以水岸線或河川中心線為界線者,以該水岸線或河川中心線為分區界線,其有移動者,隨其移動。 | |
|
|
以鐵路為界線者,以該鐵路界線為分區界線。 | |
|
|
以道路為界線者,以其計畫道路界線為分區界線,無計畫道路者,以該現有道路界線為準。 | |
|
|
以宗地界線為界線者,以地籍圖上該宗地界線為分區界線。 | |
|
六、
|
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區域計畫法等相關法令規定,按鄉(鎮、市、區)行政區分別繪製比例尺不小於二萬五千分之一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其相關作業,應循作業須知規定程序報核。 | |
| 前項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得由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提供調整計畫圖供其作業參考,未列入調整計畫圖但符合本要點作業依據規定者,亦得辦理之。 | ||
|
七、
|
有關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之製定、各種使用地之編定與如何辦理檢查、造冊統計、核備、公告及通知、錯誤或遺漏之更正、登簿及檢討編製報告等,依作業須知相關規定辦理。 | |
|
使用分區 |
|
|
| 一、河川區 | 經水利主管機關依法公告之河川區域內及水道治理計畫用地範圍內之土地。 | 基於河川區係為保護水道、確保河防安全及水流宣洩而劃設,因此如經確認係屬應調整為河川區之地區,撤銷風景區後之使用分區應會同水利主管機關等,優先調整為河川區。 |
| 二、森林區 | 依森林法等相關法令劃定者。 | 國有林地、大專院校之實驗林地、林業試驗林地、保安林地、其他可形成營林區域之公、私有林地等土地,會同林務主管機關等劃定為森林區。 |
| 三、山坡地保育區 |
|
山坡地範圍內未能劃定為其他使用區之土地。或依有關法令認為必需辦理水土保育,以維護自然資源者。會同山坡地保育利用機關等劃定為山坡地保育區, |
|
四、一般農業區 |
|
會同農業、山坡地保育利用、林務主管機關等劃定為一般農業區。 |
|
五、特定農業區 |
|
會同農業、糧食、水利主管機關劃定為特定農業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