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綜合發展計畫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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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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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有效推動「縣市綜合發展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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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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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要點所稱之「縣市綜合發展計畫」(以下簡稱綜合計畫)係指為促進直轄市、縣市轄區之經濟發展,改善生活環境、對土地使用、公共設施、交通運輸、教育文化、醫療保健、觀光遊憩、公害防治、產業發展、社會福利作有計畫之發展,而制定之綜合發展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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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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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計畫由內政部推動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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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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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計畫之擬定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
| 直轄市、縣市政府為擬定綜合計畫於必要時得委託有關機關或學術機構辦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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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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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定綜合計畫所需經費,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編列預算支應,內政部得視情況予以補助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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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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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計畫以直轄市、縣市之轄區為計畫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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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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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政府為擬定、審議、推動綜合計畫得視需要設置綜合計畫推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推展委員會)。 |
| (一)推展委員會以直轄市、縣市政府首長為召集人,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五人,由左列人員組成: | |
| 1.主管台灣地區綜合開發計畫、區域計畫及其他有關上位計畫之機關代表。 | |
| 2.直轄市、縣市政府有關單位主管。 | |
| 3.具有專門學術經驗之專家學者。 | |
| 4.民意機關代表。 | |
| (二)推展委員會之職能如左: | |
| 1.綜合計畫之發展目標與發展方針之策訂。 | |
| 2.綜合計畫部門計畫之審議。 | |
| 3.綜合計畫之推動。 | |
| 4.其他有關事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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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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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計畫以區域計畫之計畫目標年為計畫年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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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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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計畫應說明相關計畫、政策與本計畫之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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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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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計畫應表明左列現況: |
| (一)自然環境與天然資源。 | |
| (二)人口、經濟與產業發展。 | |
| (三)都市與鄉村聚落體系。 | |
| (四)公共、公用設施。 | |
| (五)土地使用與分區管制。 | |
| (六)交通運輸。 | |
| (七)觀光遊憩。 | |
| (八)各市、鄉鎮發展現況。 | |
| (九)教育文化。 | |
| (十)社會安全與福利、醫療保健。 | |
| (十一)居民意願與需求。 | |
| (十二)財政收支分析。 | |
| (十三)其他有關事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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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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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計畫之規劃應包括土地使用調查及規劃資訊系統之建立,其內容由內政部另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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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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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目標與發展方針應依據台灣地區綜合開發計畫、區域計畫及相關上位計畫之指導,參酌地方特性及民意機關意見訂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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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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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計畫依照計畫年期展望左列事項及擬訂部門計畫: |
| (一)本直轄市、縣市在未來國土、區域發展架構中之功能。 | |
| (二)參照區域計畫相關內容,預測人口、經濟發展、就業需求、空間發展、聚落體系,區域性公共設施、生活環境水準等事項。 | |
| (三)都市與鄉村聚落體系發展計畫。 | |
| (四)公共設施計畫。 | |
| (五)土地使用計畫。 | |
| (六)交通運輸計畫。 | |
| (七)教育文化發展計畫。 | |
| (八)醫療保健計畫。 | |
| 前項第(三)(四)(六)款以地形圖標示計畫內容,第(五)款以二萬五千分之一比例尺製定土地使用分區圖。綜合計畫除前列必要部門計畫外,得視地方實際需要就其他項目如觀光遊憩計畫、公害防治計畫、自然資源保育計畫、社會福利計畫及產業發展計畫等訂定部門計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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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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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門計畫應分別表明左列事項: |
| (一)計畫目標與採行策略。 | |
| (二)與上位計畫、相關計畫之關係。 | |
| (三)計畫內容。 | |
| (四)分期分區發展計畫(應包括四年為期之中程建設實施方案)。 | |
| (五)實施法令、機構、財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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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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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計畫報內政部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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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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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門計畫實施方案其屬重大建設或需要中央各部會經費補助者,應依規定行政程序報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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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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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計畫為中央各部會補助及評核直轄市、縣市政府施政計畫及其績效之重要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