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離島建設指導委員會設置要點


一、
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審議、監督、協調及指導離島建設,特依離島建設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設離島建設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審議離島綜合建設實施方案。
(二)監督離島建設推動辦理情形。
(三)協調有關離島重大建設計畫推動事項。
(四)指導離島政策與計畫之擬定及規劃事項。
(五)擬訂離島重大建設投資計畫之認定標準。
(六)擬訂本條例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之補助辦法。
(七)其他有關離島建設事項。
三、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院院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本院副院長兼任;委員二十三人至二十九人,除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就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內政部部長。
(二)國防部部長。
(三)財政部部長。
(四)教育部部長。
(五)經濟部部長。
(六)交通部部長。
(七)本院主計處主計長。
(八)本院衛生署署長。
(九)本院環境保護署署長。
(十)本院海岸巡防署署長。
(十一)本院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二)本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三)本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四)本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五)本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六)本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七)本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八)與離島建設有關之省、直轄市、縣(市)政府首長。
(十九)金門、澎湖、連江三縣之立法委員。
(二十)其他有關人員。
四、
本會下設工作小組,執行本會之決議、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擬訂及推動離島綜合建設實施方案等事宜。
五、
工作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內政部政務次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內政部營建署署長兼任,承主任委員指示,綜理本會業務;小組成員二十五人至三十五人,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為當然成員外,其餘成員就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本院第一組組長。
(二)內政部地政司司長。
(三)國防部資源司司長。
(四)財政部國庫署署長。
(五)財政部賦稅署署長。
(六)教育部國民教育司司長。
(七)經濟部工業局局長。
(八)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所長。
(九)交通部觀光局局長。
(十)本院主計處第一局局長。
(十一)本院衛生署醫政處處長。
(十二)本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處處長。
(十三)本院海岸巡防署巡防處處長。
(十四)本院大陸委員會經濟處處長。
(十五)本院經濟建設委員會都市及住宅發展處處長。
(十六)本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綜合計畫處處長。
(十七)本院農業委員會企劃處處長。
(十八)本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第一處處長。
(十九)本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技術處處長。
(二十)本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經濟及公共建設處處長。
(二十一)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
(二十二)其他有關人員。
六、
本會委員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隨時召開臨時會;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不能親自出席會議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席;副主任委員亦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工作小組會議視需要臨時召集之,並由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不能親自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為主席,副召集人亦不克出席時,由出席成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本會及工作小組開會時,得邀請相關機關代表、民意代表或學者、專家列席。
七、
本會及工作小組之幕僚作業,由內政部營建署兼辦,工作人員若干人,就承辦有關業務人員派兼之。
八、
本會得推派委員或商請業務有關機關組成專案小組實地調查,研擬意見供委員會討論及審議之參考。
九、
本會委員、工作小組成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機關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
十、
本會所需經費,由離島建設基金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