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地離島地區嚴重或緊急傷病患就醫交通費補助試辦要點(備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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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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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補助山地離島地區居民因罹患嚴重或緊急傷病就醫之交通費,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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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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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要點所稱山地離島地區,指下列地區:
(一)宜蘭縣所轄山地鄉。 (二)臺北縣所轄山地鄉。 (三)桃園縣所轄山地鄉。 (四)新竹縣所轄山地鄉。 (五)苗栗縣所轄山地鄉。 (六)臺中縣所轄山地鄉。 (七)南投縣所轄山地鄉。 (八)嘉義縣所轄山地鄉。 (九)高雄縣所轄山地鄉。 (十)屏東縣所轄山地鄉。 (十一)花蓮縣所轄山地鄉。 (十二)臺東縣所轄山地鄉。 (十三)屏東縣琉球鄉。 (十四)臺東縣蘭嶼鄉、綠島鄉。 (十五)澎湖縣各鄉(市)。 (十六)金門縣各鄉(鎮)及代管之烏坵鄉。 (十七)連江縣各鄉。 (十八)其他經本署認定之山地離島地區或指定之重大災害地區及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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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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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地區因受當地醫療資源所限,以致無法提供嚴重傷病之醫療照護服務,自離島地區往返臺灣本島就醫所需實支之班機、班船(不包括直升機、包機及包船)費用,四分之一由本署編列預算補助,四分之一由中央健康保險局編列預算補助,病患本身負擔二分之一。 |
| 前項嚴重傷病由下列機構認定之: | |
| (一)屏東縣琉球鄉:由琉球鄉衛生所及支援該鄉之醫療機構認定。
(二)臺東縣蘭嶼鄉:由蘭嶼鄉衛生所及支援該鄉之醫療機構認定。 (三)臺東縣綠島鄉:由綠島鄉衛生所或國軍綠島醫務所及支援該鄉之醫療機構認定。 (四)澎湖縣各鄉(市):由本署澎湖醫院、國軍澎湖醫院、七美鄉衛生所或望安鄉衛生所及支援該縣之醫療機構認定。 (五)金門縣各鄉(鎮)及代管之烏坵鄉:由金門縣立醫院、國軍金門醫院、國軍烏坵守備區醫務所、烈嶼鄉醫療院所及支援該縣之醫療機構認定。 (六)連江縣各鄉:由連江縣立醫院、國軍馬祖醫院、東引鄉衛生所、北竿鄉衛生所、東莒衛生所、西莒衛生所及支援該縣之醫療機構認定。 (七)其他經本署認定之山地離島地區或指定之重大災害地區及地點:由當地醫療機構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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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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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地離島地區因受當地醫療資源所限,以致無法提供緊急傷病之醫療照護服務,以直昇機運送就醫所需實支之直昇機費用,百分之四十七點五由本署編列預算補助,百分之四十七點五由中央健康保險局編列預算補助,民眾負擔百分之五,各衛生局並得依實際情形訂定部分負擔辦法。
前項緊急傷病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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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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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合於本要點規定申請嚴重傷病就醫交通費補助者,應自就醫日起,填具申請表,並於三個月內檢具就醫交通費之原始憑證,向所在地衛生局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
| 前項補助每人每年以四次為限。但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範圍者,不在此限。 | |
| 第一項嚴重傷病者為六十五歲以上或六歲以下之病患,除病患本身得申請補助外,陪同者中一人亦得依第三點第一項及第四點第一項規定申請補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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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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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符合本要點所定需以直昇機後送就醫者,由認定之機構開具證明,當地衛生局協助聯繫直昇機提供單位及後送醫院。 |
| 前項作業程序如下: | |
| (一)緊急傷病患後送業務簽約事宜,由衛生局辦理。 | |
| (二)緊急傷病患之認定,由第四點第三項所列機構認定之,並開具轉診後送證明。 | |
| (三)緊急傷病患之後送,由認定之機構或衛生局聯絡、協調運送病患及後送醫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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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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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補助經查不實者,由當地衛生局追繳所補助之金額,該金額並繳回本署,嗣後不得再申請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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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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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要點補助地區之衛生局應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檢附地區預估經費陳報本署,撥付本署及中央健康保險局應補助之經費;並於年度結束檢附補助名冊(含由衛生所補助者)陳報本署辦理經費核銷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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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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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要點補助之地區,政府如另提供性質類似之補助計畫者,民眾僅能擇其一申請補助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