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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地離島地區嚴重或緊急傷病患就醫交通費補助試辦要點(備查本)


一、
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補助山地離島地區居民因罹患嚴重或緊急傷病就醫之交通費,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山地離島地區,指下列地區:
(一)宜蘭縣所轄山地鄉。
(二)臺北縣所轄山地鄉。
(三)桃園縣所轄山地鄉。
(四)新竹縣所轄山地鄉。
(五)苗栗縣所轄山地鄉。
(六)臺中縣所轄山地鄉。
(七)南投縣所轄山地鄉。
(八)嘉義縣所轄山地鄉。
(九)高雄縣所轄山地鄉。
(十)屏東縣所轄山地鄉。
(十一)花蓮縣所轄山地鄉。
(十二)臺東縣所轄山地鄉。
(十三)屏東縣琉球鄉。
(十四)臺東縣蘭嶼鄉、綠島鄉。
(十五)澎湖縣各鄉(市)。
(十六)金門縣各鄉(鎮)及代管之烏坵鄉。
(十七)連江縣各鄉。
(十八)其他經本署認定之山地離島地區或指定之重大災害地區及地點。
三、
離島地區因受當地醫療資源所限,以致無法提供嚴重傷病之醫療照護服務,自離島地區往返臺灣本島就醫所需實支之班機、班船(不包括直升機、包機及包船)費用,四分之一由本署編列預算補助,四分之一由中央健康保險局編列預算補助,病患本身負擔二分之一。
前項嚴重傷病由下列機構認定之:
(一)屏東縣琉球鄉:由琉球鄉衛生所及支援該鄉之醫療機構認定。
(二)臺東縣蘭嶼鄉:由蘭嶼鄉衛生所及支援該鄉之醫療機構認定。
(三)臺東縣綠島鄉:由綠島鄉衛生所或國軍綠島醫務所及支援該鄉之醫療機構認定。
(四)澎湖縣各鄉(市):由本署澎湖醫院、國軍澎湖醫院、七美鄉衛生所或望安鄉衛生所及支援該縣之醫療機構認定。
(五)金門縣各鄉(鎮)及代管之烏坵鄉:由金門縣立醫院、國軍金門醫院、國軍烏坵守備區醫務所、烈嶼鄉醫療院所及支援該縣之醫療機構認定。
(六)連江縣各鄉:由連江縣立醫院、國軍馬祖醫院、東引鄉衛生所、北竿鄉衛生所、東莒衛生所、西莒衛生所及支援該縣之醫療機構認定。
(七)其他經本署認定之山地離島地區或指定之重大災害地區及地點:由當地醫療機構認定。
四、
山地離島地區因受當地醫療資源所限,以致無法提供緊急傷病之醫療照護服務,以直昇機運送就醫所需實支之直昇機費用,百分之四十七點五由本署編列預算補助,百分之四十七點五由中央健康保險局編列預算補助,民眾負擔百分之五,各衛生局並得依實際情形訂定部分負擔辦法。

前項緊急傷病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創傷指數小於十二,或年齡小於五歲,創傷指數小於九。
(二)昏迷指數小於十。
(三)頭、頸、軀幹的穿刺或壓碎傷。
(四)脊椎、脊髓嚴重或已導致肢體癱瘓的創傷。
(五)完全性或未完全性的截肢傷(不含手指、腳趾截肢傷)。
(六)二處以上之長骨骨折或嚴重骨盆骨折。
(七)二度燒傷面積達百分之十或特殊部位:顏面、會陰燒傷。
(八)溺水,並併發嚴重呼吸系統病症。
(九)器官衰竭需加護治療。
其他非經空中運送轉診,將影響緊急醫療救護時效者(不包括安寧照護者)。
前項情形之認定由下列機構認定之:
(一)宜蘭縣所轄山地鄉:由各山地鄉衛生所及支援該鄉之醫療機構認定。
(二)臺北縣所轄山地鄉:由各山地鄉衛生所及支援該鄉之醫療機構認定。
(三)桃園縣所轄山地鄉:由各山地鄉衛生所及支援該鄉之醫療機構認定。
(四)新竹縣所轄山地鄉:由各山地鄉衛生所及支援該鄉之醫療機構認定。
(五)苗栗縣所轄山地鄉:由各山地鄉衛生所及支援該鄉之醫療機構認定。
(六)臺中縣所轄山地鄉:由各山地鄉衛生所及支援該鄉之醫療機構認定。
(七)南投縣所轄山地鄉:由各山地鄉衛生所及支援該鄉之醫療機構認定。
(八)嘉義縣所轄山地鄉:由各山地鄉衛生所及支援該鄉之醫療機構認定。
(九)高雄縣所轄山地鄉:由各山地鄉衛生所及支援該鄉之醫療機構認定。
(十)屏東縣所轄山地鄉:由各山地鄉衛生所及支援該鄉之醫療機構認定。
(十一)花蓮縣所轄山地鄉:由各山地鄉衛生所及支援該鄉之醫療機構認定。
(十二)臺東縣所轄山地鄉:由各山地鄉衛生所及支援該鄉之醫療機構認定。
(十三)屏東縣琉球鄉:由琉球鄉衛生所及支援該鄉之醫療機構認定。
(十四)臺東縣蘭嶼鄉:由蘭嶼鄉衛生所及支援該鄉之醫療機構認定。
(十五)臺東縣綠島鄉:由綠島鄉衛生所、國軍綠島醫務所及支援該鄉之醫療機構認定。
(十六)澎湖縣各鄉(市):由本署澎湖醫院、國軍澎湖醫院、七美鄉衛生所或望安鄉衛生所及支援該鄉之醫療機構認定。
(十七)金門縣各鄉(鎮)及代管之烏坵鄉:由金門縣立醫院、國軍金門醫院或國軍烏坵醫務所、烈嶼鄉醫療院所及支援該縣之醫療機構認定。
(十八)連江縣各鄉:由連江縣立醫院、國軍馬祖醫院或東引鄉衛生所、北竿鄉衛生所、東莒衛生所、西莒衛生所及支援該縣之醫療機構認定。
(十九)其他經本署認定之山地離島地區或指定之重大災害地區及地點:由當地醫療機構認定。

五、
凡合於本要點規定申請嚴重傷病就醫交通費補助者,應自就醫日起,填具申請表,並於三個月內檢具就醫交通費之原始憑證,向所在地衛生局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前項補助每人每年以四次為限。但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範圍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嚴重傷病者為六十五歲以上或六歲以下之病患,除病患本身得申請補助外,陪同者中一人亦得依第三點第一項及第四點第一項規定申請補助。
六、
凡符合本要點所定需以直昇機後送就醫者,由認定之機構開具證明,當地衛生局協助聯繫直昇機提供單位及後送醫院。
前項作業程序如下:
(一)緊急傷病患後送業務簽約事宜,由衛生局辦理。
(二)緊急傷病患之認定,由第四點第三項所列機構認定之,並開具轉診後送證明。
(三)緊急傷病患之後送,由認定之機構或衛生局聯絡、協調運送病患及後送醫院。
七、
申請補助經查不實者,由當地衛生局追繳所補助之金額,該金額並繳回本署,嗣後不得再申請補助
八、
本要點補助地區之衛生局應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檢附地區預估經費陳報本署,撥付本署及中央健康保險局應補助之經費;並於年度結束檢附補助名冊(含由衛生所補助者)陳報本署辦理經費核銷手續。
九、
本要點補助之地區,政府如另提供性質類似之補助計畫者,民眾僅能擇其一申請補助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