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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重大建設投資計畫認定標準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離島建設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條例第七條第二項所稱之重大建設投資計畫,係指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重要產業投資或交由民間機構辦理公共建設之計畫。
第 三 條 前條所定之重要產業投資計畫,係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政策上輔導之建設或縣市綜合發展計畫及離島綜合建設實施方案所列之計畫,且其投資總額在新台幣一億元以上或開發土地面積零點五公頃以上者。
第 四 條 第二條所定交由民間機構辦理公共建設之計畫,係指下列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並供公眾使用或促進公共利益之建設或服務:
  一、 交通建設及共同管道。
  二、 環境污染防治設施。
  三、 天然災害防治及公共安全設施。
  四、 污水下水道、水利及自來水設施。
  五、 衛生醫療設施。
  六、 社會及勞工福利設施。
  七、 文教設施。
  八、 觀光遊憩設施。
  九、 運動設施。
  十、 公園綠地設施。
  十一、 生態保育設施及文化保存設施。
  十二、 電力設施及公用氣體燃料設施。
  十三、 重大工業、商業及科技設施。
  十四、 公墓、殯儀館、火化場及骨灰(骸)存放設施。
  十五、農業設施。
十六、其他供公眾使用或促進公共利益之建設或服務設施。
第 五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