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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地區接受國民義務教育學生書籍費雜費交通費補助辦法

教育部91.1.10台(九一)參字第九一○○二五四九號令公佈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離島建設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離島地區,指依本條例第二條規定之島嶼內,有接受國民義務
  教育學生設戶籍居住之離島,包括澎湖縣、金門縣(含烏坵鄉)與連江縣境內島嶼、台東縣蘭嶼鄉與綠島鄉及屏東縣琉球鄉。
第 三 條 本辦法補助之對象如下:
  一、書籍費、雜費:設戶籍並居住於離島地區,依學區劃分,就讀於國民
  中、小學之在籍學生。
  二、交通費:設戶籍並居住於未設國民中、小學之離島地區,依學區劃分必須
  至臺灣本島或其他離島接受國民義務教育之學生。
第 四 條 本辦法補助之標準如下:
  一、書籍費:依學生就讀學校,就課程標準或課程綱要規定之科目或學習
  領域所選定使用之教科書(含課本及習作)售價核實補助之。
  二、雜費:由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每學年度另定之。
  三、交通費:補助學生上、下學往返之車、船交通費。補助金額由相關縣
  政府擬訂後,報本部核定。
第 五 條 本辦法補助經費之申請、審核及撥付方式如下:
  一、學校於開學註冊時免向學生收取書籍費及雜費,其所需之費用自本部補助款中挹注;交通費應發予學生。
  二、書籍費、雜費及交通費之補助,每學期申請及撥付乙次。學校於每學期開學後十日內提報該學期補助需求至縣政府,經縣政府審查,並於每學期開學後二十日內,彙報補助需求至本部。
  三、本部於收到縣政府提報之補助需求後,應儘速審核並撥付所需經費。
第 六 條 本辦法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原始支出憑證留存縣政府,以備查核。
第 七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