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營建署主頁]
配合國家重大公共建設辦理
逕為變更都市計畫作業要點


 
一、
為配合行政院核定之中央興辦重大公共建設計畫工程用地之取得,對於具時效性,應迅行變更都市計畫,以配合工程建設進度者,得依都市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逕為變更都市計畫。
前項已完成逕為變更都市計畫程序之工程用地,如經中央主管機關及相關機關檢討評估後確無需使用且經行政院同意者,得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及本要點程序變更回復為原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
二、
辦理逕為變更都市計畫之權責單位及辦理期限為:
(一) 鄉、鎮、縣轄市公所擬定之都市計畫,由縣政府辦理逕為變更,限四個月內審議完成報部核定。
(二) 直轄市、縣(市)政府擬定之都市計畫,由內政部辦理逕為變更,限四個月內完成,其需報行政院備案者,得於五個月內完成。
(三) 前開辦理期限,應自工程用地單位變更計畫書圖送達辦理逕為變更之權責單位之日起算。
三、
逕為變更都市計畫作業分工方式:
(一)由內政部辦理逕為變更都市計畫作業分工方式如下表:
  
步驟
辦理事項
主辦單位
協辦單位
分 工 事 項
製作變更計畫書圖
工程用地單位
直轄市、縣(市)政府
(1)由工程用地單位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之規定,製作變更計畫書圖。
(2)工程用地單位應就有關書圖製作及變更計畫內容先行與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協商。
(3)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配合提供基本圖等資料,供工程用地單位研擬變更計畫書圖之用。
(4)工程用地單位應備妥計畫書三十五份,計畫圖十五份、行政院核定證明文件及與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協商相關文件,函送內政部憑辦。
公告、登報周知、公開展覽、印發通知單
內政部
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縣轄市、區公所
(1)內政部應於接獲前開變更計畫書、圖一週內用印後,函送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公開展覽。惟因計畫書圖不合規定致退件者,不在時限之內。
(2)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文到七日內辦理公開展覽、登報週知、印發通知單等事項。
舉辦公開展覽說明會
內政部、直轄市、縣(市)政府
工程用地單位
(1)公展說明會應由工程用地單位派員與會說明。
(2)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代為安排公展說明會場地,屆時並派員會同說明。
彙整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
直轄市、縣(市)政府、工程用地單位
內政部
(1)公展期間之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應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先行彙整,並於公展完竣後一週內函送工程用地單位。
(2)工程用地單位應依前項意見研提具體說明資料於一週內併送內政部辦理。
提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
內政部
工程用地單位、直轄市、縣(市)政府
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作業單位應於接獲工程用地單位對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之具體說明資料後,併同都市計畫變更案提最近一次委員會審議,並函請工程用地單位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席說明。
依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修正計畫書圖或補具資料
工程用地單位
內政部
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應補具資料或修正計畫書圖者,應由工程用地單位儘速依照辦理,並於會後兩週內檢具逕送內政部憑辦。
內政部核定或報請行政院備案、公告發布實施
內政部
直轄市、縣(市)政府
內政部核定後報請行政院備案或函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文到一週內公告發布實施。

(二)由縣政府辦理逕為變更都市計畫作業分工方式如下表:
 

步驟
辦理事項
主辦單位
協辦單位
分  工  事  項
製作變更計畫書圖
工程用地單位
縣政府、鄉、鎮、縣轄市公所
(1)由工程用地單位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之規定,製作變更計畫書圖。
(2)工程用地單位應就有關書圖製作及變更計畫內容先行與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擬定機關協商。
(3)縣政府應配合提供基本圖等資料,供工程用地單位研擬變更計畫書圖之用。
(4)工程用地單位應備妥計畫書三十五份,計畫圖十五份、行政院核定證明文件及與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擬定機關協商相關文件,函送縣政府憑辦。
公告、登報周知、公開展覽、印發通知單
縣政府
鄉、鎮、縣轄市公所
縣政府應於接獲前開變更計畫書圖一週內用印後,辦理公開展覽、登報週知、印發通知單等事項。惟因計畫書圖不合規定致退件者,不在時限之內。
舉辦公開展覽說明會
縣政府
工程用地單位
(1)公展說明會應由工程用地單位派員與會說明。
(2)由縣政府安排公展說明會場地,屆時並派員會同說明。
彙整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
縣政府、工程用地單位
    
(1)公展期間之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應請縣政府先行彙整,並於公展完竣後一週內函送工程用地單位。
(2)工程用地單位應依前項意見研提具體說明資料於一週內併送縣政府辦理。
提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
縣都市計畫委員會
工程用地單位
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作業單位應於接獲工程用地單位對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之具體說明資料後,併同都市計畫變更案提最近一次都委會審議,並函請工程用地單位列席說明。
依縣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修正計畫書圖或補具資料
工程用地單位
縣都市計畫委員會
縣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應補具資料或修正計畫書圖者,應由工程用地單位儘速依照辦理,並於會後兩週內檢具逕送縣政府憑辦。
提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
內政部
工程用地單位、縣政府
(1)計畫書圖由縣政府於一週內報請內政部核定。
(2)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作業單位應於接到都市計畫變更案後提最近一次會議審議,並函請工程用地單位及縣政府列席說明。
依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修正計畫書圖或補具資料
工程用地單位
內政部
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應補具資料或修正計畫書圖者,應由工程用地單位儘速依照辦理,並於會後兩週內檢具逕送內政部憑辦。
報請內政部核定、公告發布實施
內政部
縣政府
由內政部於一週內辦理核定,並函請縣政府於文到一週內公告發布實施。
 
四、
相關配合措施:
(一)負責重大建設工程用地單位於策定工程用地取得之全程進度管制表時,應依第二點都市計畫逕為變更所需時間予以策定,並將管制表送達都市計畫逕為變更機關,以利配合。
(二)各工程用地單位應請指派專人負責協調聯繫。
(三)辦理逕為變更都市計畫所需費用,必要時由工程用地單位支應。
(四)依法須辦理環境影響評估者,於都市計畫檢討變更案報請核定時,應檢附環保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