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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區及用地別
退縮建築規定
備註
住宅區 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屬角地且兩面道路寬度不一時,應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兩面道路寬度相同者,擇一退縮)。 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不得設置圍籬,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商業區
工業區 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六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 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公共設施用地及公用事業設施 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三公尺。 一、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二、如有特殊情形者,得由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決確定。
(二)前項以外之地區得因地制宜,由各都市計畫擬定機關研訂適當之退縮建築規定,於辦理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或變更時,納入都市計畫書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以切合各地方發展特性。
 
二、停車空間:
 
  各都市計畫擬定或變更時,應確實依照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檢討規劃停車場用地需求標準,經檢討後不合上開辦法規定劃設停車場用地需求標準者,於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尚未配地之地區及一○○○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使用強度之整體開發地區,應依本部都委會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第四八七次會議決議之意旨,於都市計畫書規定「住宅區、商業區之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其建築樓地板面積在二五○平方公尺(含)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超過部分每一五○平方公尺及其零數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如下表)。但基地情形特殊經提直轄市、縣(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或小組)審議同意者,或地方政府已訂定相關規定者,從其規定。」。
總樓地板面積
停車設置標準
1 --250平方公尺
設置一部
251-400平方公尺
設置二部
401-550平方公尺
設置三部
以下類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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