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案所稱不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之工廠,係指符合左列規定者而言。
前項工廠不包括左列危險性之工業:
五、本案之作業程序如左:
(一)當地地方政府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先行公告三十天,並以書面通知計畫區內廠商如符合本要點第二項之規定且願意將其現有廠地範圍變更為工業區者,應于公告期間提出變更之申請。六、經變更為零星工業區之工廠于擴建時需繳具不違反本要點第三項之保證,擴建完成後需報請衛生單位檢查合格,始得開工生產。(二)公告期滿後當地地方政府建設(工務)單位會同衛生、農糧及地政單位組成專案小組就于公告期間內提出變更申請之廠商逐一實地審查,凡確符合本要點第二項規定者專案列冊,報由台灣省政府或直轄市政府核准。
(三)台灣省政府或直轄市政府為前款之核准後,應將核准工廠土地交由都市計畫擬定機關依法定程序一次辦理都市計畫檢討變更為「零星工業區」,(免再辦理通盤檢討前之公告手續)。
當地地方政府建設(工務)單位每年應會同衛生單位作不定期之查核。
七、今後都市計畫規劃單位於辦理擬定或擴大都市計畫時,對已存在之合法工廠可視實際情形依本要點之規定劃為「零星工業區」,並于說明書內載明應受本作業要點之限制。
八、本要點於奉行政院核定後,由內政部、經濟部另行研擬作業進度實施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