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公園計畫內容標準
為使國家公園業務順利推展,國家公園計畫之訂定,應依本標準為之。
一、計畫緣起、範圍及目標
(一)緣起
(二)範圍
(三)目標
二、計畫範圍之現況及特性
以國家公園計畫範圍內調查所得之基本資料為基礎說明其現況及特性。基本資料如左:三、計畫之基本方針(一)一般自然環境及景觀:包括地形、土壤、河川、水源、區位、特殊景觀、遊憩地區等資料。
(二)動物、植物、地理、氣象、地質、海洋、生態資料。
(三)人文社會、經濟:包括聚落、社區行政區域、人口、經濟、歷史古蹟等之資料。
(四)土地使用現況:包括農業、林業、水產養殖漁業、礦業、發電、水資源及實質發展使用(工、商、居住使用)等之資料。
(五)地所有權屬:包括公有(國有、省縣市、鄉鎮)私有之資料。
(六)公共設施及公用設備:利用設施現況包括交通運輸設施、教育設施、衛生設施及公用設備等資料。
(七)旅遊住宿及遊憩設施。
(一)保護之方針貳、分區計畫依據基本資料鑑定國家公園範圍內資源之價值與特性說明訂定保護計畫之方針。(二)利用方針依據基本資料鑑定區域內資源之價值與特性及利用目標訂定利用方針。
國家公園依計畫目標、計畫功能、生態、地質、景觀、人文等資源分布與性質,參照地形特徵根據國家公園法第十二條之規定適當分區,以為訂定保護計畫及利用計畫之基礎。
一、生態保護區
為供研究生態而應嚴格保護之天然生物社會及其生育環境之地區。
(一)說明選定之原則,考量之因素及選定之理由。(二)描述分區範圍、位置、區界線、面積、土地所有權別、性質、現況及其他有關事項。
二、特別景觀區
無法以人力再造之特殊天然景緻,而嚴格限制開發行為之地區。三、史蹟保存區(一)說明選定之原則,考量之因素及選定之理由。
(二)描述分區範圍、位置、區界線、面積、土地所有權別、性質、現況及其他有關事項。
為保存重要史前遺跡、史後文化遺址、及有價值之歷代古蹟而劃定之地區。(一)說明選定之原則,考量之因素及選定之理由。
(二)描述分區範圍、位置、區界線、面積、土地所有權別、性質、現況及其他有關事項。
四、遊憩區
適合各種野外育樂活動,並准許興建適當育樂設施及有限資源利用行為之地區。五、一般管制區(一)說明選定之原則,考量之因素及選定之理由。
(二)描述分區範圍、位置、區界線、面積、土地所有權別、性質、現況及其他有關事項。
國家公園區域內不屬於其他任何分區之土地與水面,包括既有小村落,並准許原土地利用型態之地區。
(一)說明選定之原則,考量之因素及選定之理由。參、計畫總圖(二)描述分區範圍、位置、區界線、面積、土地所有權別、性質、現況及其他有關事項。
(土地分區之劃定除本法規定之五區外,範圍內容若有海洋或廣大水域時,宜另訂準則劃定海洋公園區或湖沼保護區。同時研究各分區內需否另設次級分區,以期達成公園設置目標。)
計畫總圖使用不小於1/25,000之地形圖以圖例或顏色標示下列事項:
一、土地分區-一般管制區、遊憩區、史蹟保存區、特別景觀區、生態保護區的位界,以界定範圍,表明各區位相互關係。
二、主要交通系統、標示道路分布、路線及交通關係。
三、主要保護、遊憩及公共設施-標示位置、分布及區位相互關係。
一、保護管制計畫
(一)說明各區保護管制的精神、重點、原則與目的、方法、注意事項。二、保護設施計畫(詳細具體計畫須用大比例尺地形圖,依據本計畫另行擬訂)。
(二)研擬保護管制規則,內容包括國家公園法及其施行細則指定之一般性限制及禁止事項詳細規定各區特別限制及禁止事項,准許使用程度與核准程序等。
(一)自然生態及景觀之保護設施:列舉保護對象、地點、範圍、保護方法、設施及管理概要。伍、利用計畫(二)文化景觀之保護設施:研訂維護管理措施。
(三)植被及修景設施:為保護或恢復原有植被或景觀之措施。
(四)環境保護設施:概括水土保持、水污染、空氣污染、防火、防沙、維持天然地形地表等。
(五)病蟲害防治設施:為防止蔓延或保護稀有種等應採取之措施及治理方法。
在保護之原則下依據公園內資源之形質與特性並衡量社會之需求與教育功能,研訂公園基本利用型態、開發程度。一、利用設施計畫
(一)國家公園事業之選定:國家公園事業係為便利育樂、觀光遊憩、研究或為保護資源依國家公園計畫而興設之事業,例如遊憩、住宿服務、交通服務等設施之興建、經營與管理。二、利用管制計畫
(二)利用基地之選定:分析土地使用之適宜性,依計畫內容、事業性質及需要選擇用地。
(三)交通運輸設施:道路、園路、步道、停車場、車站、廣場、碼頭及各類交通運輸設施。
(四)衛生設施:自來水、上下水道、公廁、污物處理設施等。
(五)住宿設施:旅館、國民旅舍、避難小屋等。
(六)遊憩設施:露營地、野餐地、眺望亭台、運動、休息、海水浴場、水上活動等設施。
(七)教育設施:包括解說設施如博物館、水族館及路邊展示等。
(八)服務設施:管理所、詢問處、遊客中心、醫療急救設施、郵局、電訊局、加油站、販賣部等。
(一)就利用限制、時間、方法及禁止事項依各別利用事項分別決定之。(二)一般性公園使用之管制,例如禁止或限制破壞公園資源及妨礙一般遊憩活動之使用型態,表演性活動及運動比賽禁止在生態保護區及特殊景觀區舉行,在其他地區須先經核准。公共集會、拍攝電影及電視片等須先經核可。較特殊之遊憩活動僅可於指定之地區及時間內舉行,具危險性之活動應予檢查配備及有關證照等。
一、管理機構之設置
(一)管理機構之組織型態、編制、專長、及管理人員之訓練等。二、資訊之提供:包括向遊客提供公園之介紹資料,指導關於遊憩及教育活動之機會、設施之分佈等資訊以及公共關係計畫。(二)管理機構之業務,列舉業務項目、內容。
(三)管理機構之設置地點。
三、公共安全及防護計畫:包括緊急事故之應變計畫與設備、搜查搶救(如深山地區之跋涉及水上活動),違反公園規定之處置、巡邏及犯罪事件之防範,建築物火災之防止及消防計畫。
四、土地管理事項:依國家公園計畫之需要辦理範圍內公有土地之撥用及私有土地之徵收,准許原有使用地區之管制事項。
五、其他協調事項:與有關機構及地方政府,就公園區內與區外之交通系統、旅遊設施發展、土地使用管制、景觀改善(如現有聚落之觀瞻、電線、供水路線、紀念碑與標牌之設計與設立地點等)及有關之支援事項進行協議。
六、學術研究:擬具公園內應進行之研究項目,包括資源經營上所需參考之自然與人文科學以及學術性調查研究題材。
七、有關費率之訂定:關於公園門票及公共設施(投資經營國家公園事業)收費標準之訂定。
一、公共設施之建設計畫(公共設施包括利用計畫內之交通運輸設施、衛生設施、服務設施等)。
(一)訂定公共設施之項目及工程概算。二、住宿設施、遊憩設施、教育設施之建設計畫。(二)劃分應由各級政府興建之項目。
(三)訂定分年分期實施之進度。
(一)劃分應由國家公園事業主管機關、地方政府、公營事業機構、公私團體投資經營之項目。三、保護設施之建設計畫(二)訂定分年分期實施之進度。
(一)依保護設施計畫之項目訂定工程概算。(二)決定興建保護設施之機關。
(三)訂定分年分期實施之進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