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營建署
裝飾圖示
:::
內政部按鈕(此為開啟新視窗連結) 營建業務按鈕 區工程處按鈕 國家公園按鈕(此為開啟新視窗連結) 都會公園按鈕 附屬機關按鈕 回首頁按鈕
裝飾圖示
:::
小圖示 關於本署
小圖示 內政部區委會
小圖示 內政部都委會
小圖示 內政部都設審查小組
小圖示 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
小圖示 網站導覽
小圖示 為民服務
小圖示 單一窗口
小圖示 法規資料
小圖示 施政計畫
小圖示 委託計畫
小圖示 活動訊息
小圖示 營建統計
小圖示 住宅資訊
小圖示 921重建資訊
小圖示 營建資訊系統
小圖示 營建出版品
小圖示 多媒體資源
小圖示 無障礙諮詢
小圖示 各單位電話
小圖示 問卷調查
小圖示 政風園地
小圖示 反貪行動園地
 :::
營建業務
 
  小圖示 內政部中部辦公室 (營建業務)
圖框
 
標題
內政部委託辦理營造業工地主任220小時職能訓練課程講習計畫
壹、
依據:
  營造業法第31條及營造業工地主任評定回訓及管理辦法第2條(以下簡稱本辦法)。
貳、
目的:
一、
在使符合營造業法第31條第1項各款之一所規定資格者,修習營建、政府採購、品質管理、環保及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工程圖說判識、工程材料檢測及判識、測量放樣、假設工程、工程施工管理、工程施工機具及工程施工技術、土方及地下基礎工程、工程結構、機電及設備、契約規範、職災案例之分析及預防、工地治安等相關課程,熟悉營建相關新訂法規及技術,並確實瞭解營造業法內營造業工地主任法定權責及執行業務方式相關規定,以提昇工作職能。
二、
經完成講習取得結訓證明,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執業證後,得擔任營造業之工地主任。
參、
委託單位: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
肆、
受託單位:專業機關(構)、學校、團體。
伍、
委託辦理方式:
一、
為公開遴選委託辦理單位,由本部委託辦理「營造業工地主任220小時職能訓練課程講習」受託單位申請案公告。
二、
受理申請及評選:申請單位辦理工地主任職能訓練,應依本辦法第2條第2項各款科目課程辦理,合計時數在220小時以上。申請單位研提計畫書送本部評選,本部營建署另案成立評選委員會,就申請單位資格進行審查並評選所提計畫書。
三、
經獲選受託單位應將辦理訓練之課程內容、時數及期間等相關事項,於辦理訓練前15日,刊登報紙、其他平面媒體或網站(包含受託單位及本部營建署網站)合計三則以上,公告周知。
四、
受託單位於課程公告後,開始受理報名及辦理訓練課程。
陸、
講習對象類別及參訓人員資格:符合營造業法第31條第1項各款之一所規定資格者。
柒、
訓練課程講習內容、教學資源等事項:
一、
訓練講習課程內容、時數:
(一)營建、政府採購、品質管理、環保及勞工安全衛生法規:三十六小時。
(二)工程圖說判識:八小時。
(三)工程材料檢測及判識:十八小時。
(四)測量放樣:十二小時。
(五)假設工程:十小時。
(六)工程施工管理:四十小時。
(七)工程施工機具及工程施工技術:三十小時。
(八)土方及地下基礎工程:十八小時。
(九)工程結構:十六小時。
(十)機電及設備:十六小時。
(十一)契約規範:八小時。
(十二)職災案例之分析及預防:六小時。
(十三)工地治安:二小時。
(十四)考試:上述(一)至(十三)項課程得合併為二類科舉行統一考試,一年內舉辦三次(日期由本部訂定公告),每類科考試時間以不超過90分鐘為原則。(不包含於220小時中)
二、
講師應具備下列資格或條件:
(一)現任或曾任大學校院助理教授以上職務,並有相關科系五年以上教學經驗者。
(二)大學校院以上相關科系畢業,並有10年以上營建(繕)、勞安或環保相關教學經驗者。
(三)大專以上相關科系畢業,現任或曾任營建(繕)、勞安或環保主管機關或相關事業單位之主管職位5年以上者。
(四)高中職以上畢業,現任或曾任營建(繕)、勞安或環保主管機關或相關事業單位之主管職位10年以上者。
(五)講師並檢附授課同意書。
三、
教材編印:教材由本部統一籌劃編製,並由受委託單位自行印製,相關費用則由各受委託單位分攤。
四、
培訓地點:講習地點其用途應符合教學或講習或集會規定,並自行負責有關建築、消防法規規定。
五、
經費預算:
(一)由受託單位按教材、結業證書、學員手冊之印製、教學場地租用、行政事務、交通、宣導、講師鐘點費、講習資訊建立等等實際費用覈實編列,向受訓學員收費(包括報名費、學雜費及一次考試費),原則上每梯(期)全部收費每學員不得超過新臺幣40,000元。
(二)申請核發營造業工地主任執業證之證照費用,由受託單位向受訓學員代收再轉交本部辦理。
(三)每班參訓人員不得超過60名。
(四)依據前三點編製經費預算表。
六、
教學督導:由受託單位組教學工作小組,設班主任、副主任及課務、輔導、庶務三個組,以利教學督導及輔導、服務等相關事宜。
捌、
教學考核與考試:
一、
參訓人員,需經考試測驗合格後,方能取得結訓證明,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核發結訓證明,並不得補考。
(一)缺課時數超過18小時者。
(二)曠課時間超過10小時者。遲到、早退超過20分鐘達三次者,視同曠課一小時。
二、
參訓人員需親自參訓,如有代理上課情事,撤銷參訓資格,並不再受理報名參訓。
三、
由教學工作小組課務組派員駐班督導,每節課均按座次表點名,並不時巡視上課情形,以提高講習效果。
四、
教學工作小組課程組,應依講習對象類別,按講習時間先後編列梯(期),辦理招生。
五、
考試:
(一)考試由本部統一編製命題,並由各受託單位提供出題,以供本部參考彙整題庫,受託單位並不得洩漏試題。
(二)考試時間為每類科不超過90分鐘,成績以60分為及格。
(三)考試成績不及格者,得申請於不及格日起一年內補考,並以二次為限,補考不及格者,應重新參加全程訓練課程。
(四)考場每間應有二至三人監考,並嚴格執行考試秩序,不准作弊,作弊者以零分計算。
(五)考試後10日內評定分數,考試時應通知本部監試,本部視情形派員參加。
(六)受委託單位應訂定迴避條款,參訓學員不得擔任講師,或參加製題、閱卷。
玖、
營造業工地主任執業證頒發:
一、
講習合格者,由受託單位頒發結業證書,檢附合格學員清冊、每節課點名清冊或簽到(退)名簿或以「自然人憑證」刷卡紀錄、考試成績及講師及監考人簽到單等,報請本部備查。
二、
合格學員清冊應註明: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血型、籍貫或出生地、學經歷、通訊處、聯絡電話等基本資料,以及符合營造業法第31條第1項各款之一所規定資格證明文件及檢附半年內照片。
三、
受託單位應依本部規定格式內容製作營造業工地主任執業證(稿),並附半年內照片,併同轉送本部。
四、
結業證書及營造業工地主任執業證,格式內容依本部規定辦理。
五、
受託單位應檢附結業證書、以及符合營造業法第31條第1項各款之一所規定資格證明文件及合格學員清冊等資料,按梯(期)別併同營造業工地主任執業證(稿)彙整報請本部核發營造業工地主任執業證。
拾、
受託單位應將每梯(期)授課講師、工作人員、學員基本資料、成績、學員結業證明清冊、出席紀錄(每節課點名清冊或簽到〈退〉簿或以自然人憑證刷卡)等資料彙整建立電子檔,將電子檔及紙本送交本部,並自行保存上揭原始資料,保存期限至少5年。
拾壹、
其他: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由本部另行修正補充之。
【附件一】內政部委託辦理營造業工地主任220小時職能訓練課程講習案申請及遴選須知
【附件二】內政部委託辦理營造業工地主任220小時職能訓練課程講習執行計畫書【範例】
【附件三】公告「營造業工地主任220小時職能訓練課程講習班課程」【範例】
【附件四】○○○○(受委託單位全名)辦理營造業工地主任220小時職能訓練課程講習第○梯(期)招生簡章【範例】
【附件五】「自然人憑證」應用在營造業工地主任訓練上之使用說明
 
圖框
  回上一頁
 
隱私權政策宣告
隱私權政策宣告 政風檢舉信箱 資訊安全政策 email給營建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