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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計畫辦理戶數:1萬戶。 |
| 二、 |
申請期間:自96年1月2日起至額滿或96年11月30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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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辦理方式:採隨到隨辦、依序辦理;即於受理期間提出申請且資格經初審、複審審查合格者,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直接核發同意購置住宅證明予合格戶。 |
| 四、 |
受理申請單位: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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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申請人應符合下列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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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年滿20歲以上至40歲之間,在當地設有戶籍者。 |
| (二) |
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1戶或有配偶者。 |
| (三) |
本人、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無自有住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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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家庭年收入在戶數20%分位點以下者(96年度臺北市收入較低家庭標準為家庭平均年收入新臺幣86萬元以下;高雄市收入較低家庭標準為家庭平均年收入新臺幣60萬元以下;臺灣省收入較低家庭標準為家庭平均年收入新臺幣52萬元以下。基隆市、新竹市、臺中市、嘉義市、臺南市及高雄縣鳳山市收入較低家庭標準為家庭平均年收入新臺幣60萬元以下,臺北縣新店市、板橋市、中和市、永和市、土城市、三重市、新莊市、蘆洲市、樹林市、汐止市收入較低家庭標準為家庭平均年收入新臺幣86萬元以下,金馬地區收入較低家庭標準為家庭平均年收入新臺幣52萬元以下)。 |
| (五) |
本人、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未曾受政府輔助購(建)住宅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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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辦理方式:
| (一) |
申請人向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購買申請書(每份工本費新臺幣20元;申請書表自96年1月2日起出售)或在本部營建署網站下載。(網址:http://www.cpami.gov.tw)。 |
| (二) |
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書件,於申請期間內前往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出申請,或以掛號郵寄方式辦理:
- 申請書一份。
- 戶口名簿影本(正面及背面均須全部影印;並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或全戶戶籍謄本一份(夫妻分戶者或戶籍內之直系親屬與其配偶分戶者,應同時檢具申請人本人、配偶及戶籍內直系親屬之配偶等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 切結書一份。
- 查核有無自有住宅之文件(以下文件擇一提供):
(1)有無住宅查證名冊(申請人填寫後,交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查詢;本項查詢約需時間7日至15日)。
(2)本人、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之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由申請人先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後檢附;檢附本項文件可節省複審時間)。
- 貼足40元雙掛號郵資之回郵信封(所填地址須為白天有人收信之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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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若申請人因檢附之資料不全,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國宅單位應即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7日內補件,逾期仍未補正者,取消申請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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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其他事項悉依96年度青年購屋低利貸款申請須知、青年購屋低利貸款作業規定及有關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