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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九十年都市計畫概況統計分析
壹、前言 
  都市計畫是都市建設之藍圖,是為解決都市問題而發源,係就一定地區內有關都市生活之經濟、交通、衛生、保安、國防、文教、康樂等重要設施,作有計畫之發展,並對土地使用作合理之規劃。因而,都市計畫之終極目標在於改善居民實質生活環境,而其基本理念即在如何制定一套有效的原則和方法,以提高都市資源的經濟效益與合理利用、改善土地使用模式、建設公共設施,使都市依據理想的發展過程,達成一個適於居住、工作、遊憩的安全愉悅的生活環境。一般而言,都市計畫乃透過土地使用、交通運輸及公共設施等實質計畫內容,以達成提高居民生活環境品質之目標。
  本文係就臺閩地區八十九年底現有446處都市計畫區之計畫內容統計分析,主要目的在瞭解各縣市都市計畫概況、各項公共設施用地計畫情形,探討都市公共設施結構組成,顯現各縣市都市平均每計畫人口享有各項公共設施面積的整體情形,期使都市計畫業務更臻完善。
貳、定義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計畫種類繁多,本文依據本署市鄉規劃局頒行「都市作業規劃手冊(陸)實質計畫」規定,將二十三項公共設施分為「行政設施」、「文教設施」、「服務設施」、「遊憩設施」及「交通設施」等五大功能分類,用以探討各項公共設施用地計畫情形。各項功能分類用地定義及相關統計項目定義如下:
一、
行政設施用地:即機關用地。
二、
文教設施用地:包括社教機構及學校用地。
三、
服務設施用地:包括郵政電信、加油站、變電所電力事業、環保設施、醫療衛生機構、公墓及市場等七項用地。
四、
遊憩設施用地:包括公園、兒童遊樂場、綠地、體育場、廣場等五項用地。
五、
交通設施用地:包括道路、鐵路、航空站機場、港埠、捷運系統交通車站、人行步道、溝渠河道及停車場等八項用地。
六、
每計畫人口享有行政設施面積(平方公尺):行政設施用地 / 計畫人口。
七、
每計畫人口享有文教設施面積(平方公尺):文教設施用地 / 計畫人口。
八、
每計畫人口享有服務設施面積(平方公尺):服務設施用地 / 計畫人口。
九、
每計畫人口享有遊憩設施面積(平方公尺):遊憩設施用地 / 計畫人口。
十、
每計畫人口享有交通設施面積(平方公尺):交通設施用地 / 計畫人口。
十一、
人口飽合程度(%):現況人口 / 計畫人口 * 100
十二、
公設比率(%):公共設施面積 / 計畫面積 * 100
參、統計分析 
一、
都市計畫區446處46萬2,348公頃,區域內現況人口數為1,736萬9,407人。
  都市計畫分為下列三種:1.市鎮計畫,2.鄉街計畫,3.特定區計畫。截至八十九年底,臺閩地區計有都市計畫區446處46萬2,348公頃,占臺閩地區總面積之12.8%;區域內現況人口數為1,736萬9,407人,占臺閩地區總人口之78.0%。
  臺閩地區市鎮計畫計有145處,占總處數之32.5%;鄉街計畫計有196處,占44.0%;特定區計畫計有105處,占23.5%。以鄉街計畫處數占四成四為多數。依都市計畫面積統計,市鎮計畫計有17萬214公頃占總面積之36.8%;鄉街計畫計有6萬8,101公頃占14.7%;特定區計畫計有22萬4,033公頃占48.5%。以特定區計畫面積占四成九為多數。
表一 臺閩地區都市計畫種類 民國八十九年底   (單位:公頃,%)
計畫種類
處 數
計 畫 面 積
合計
百分比
合計
百分比
合 計
446
100.0 
462,348
100.0 
市 鎮 計 畫
145
32.5 
170,214
36.8 
鄉 街 計 畫
196
44.0 
68,101
14.7 
特定區計畫
105
23.5 
224,035
48.5 
二、
都市計畫區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高達3,757人,都市人口飽合程度達70.6%。
  人是都市的主體,故都市化最顯著的特徵即為都市人口的快速成長及集中。人口增加促進地區的發展,人口的減少則帶來社區的萎縮;同樣的,繁榮地區吸引外來的移民,落後地區促使居民遷出。
  八十九年底臺閩地區都市計畫區平均每平方公里3,757人,較八十八年底增加50人;臺灣地區每平方公里3,886人,都市人口占臺灣地區總人口之77.9%;都市面積占臺灣地區土地面積之12.4%。即臺灣地區每百人當中,有78人居住在都市計畫區內,且居住在僅占百分之十二的土地內。現況人口與計畫人口比較,飽合程度已達70.6% 。都市現況人口數以臺北縣332萬6,198人最多,臺北市264萬6,474人次多,高雄市145萬9,309人居第三多。
  依縣市別觀察,各縣市中計有臺北縣、宜蘭縣、新竹縣、彰化縣、南投縣及新竹市等六縣市之人口密度較上年為低,為都市人口外移之地區。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最高者為高雄市之1萬147人,次高者為臺北市9,733人,第三高者為新竹市6,146人。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最低者為連江縣262人及金門縣361人,除開此二縣,臺灣地區最低者為嘉義縣之1,373人,次低者為臺東縣之1,501人,第三低者為南投縣之2,176人。
  都市人口多集於市鎮及鄉街計畫中,剔除具有特殊目地之特定區計畫,臺灣地區都市平均每平方公里高達6,665人,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最高之前五縣市依序為臺北縣之15,484人、高雄市之11,730人、臺北市之9,733人、新竹市之9,378人及臺中縣之6,607人。
三、
都市發展用地18萬7,285公頃,占都市計畫面積之四成一,以公共設施用地為最多。
表 二 、 都市計畫區人口密度
縣 市 別
都市計畫區面積
(公頃)
計畫人口數 (人) 現況人口數 (人) 計畫人口
密度
(人/平方公里)
現況人口密度
(人/平方公里)
都市計畫面積
占土地面積
百分比 (%)
都市計畫
現況人口
占總人口
百分比
(%)
人口飽
合程度
(%)
八十八年底
459,976 
24,871,725 
17,052,885 
5,407 
3,707 
12.71
77.19
68.56
八十九年底
462,348 
24,609,672 
17,369,407 
5,323 
3,757 
12.78
77.97
70.58
臺灣地區
445,448 
24,520,602 
17,310,368 
5,505 
3,886 
12.37
77.92
70.60
臺灣省
403,887 
19,037,789 
13,204,585 
4,714 
3,269 
11.35
73.04
69.36
臺北縣
120,646 
3,639,046 
3,326,198 
3,016 
2,757 
58.78
93.23
91.40
宜蘭縣
10,139 
488,835 
294,376 
4,821 
2,903 
4.73
63.28
60.22
桃園縣
32,275 
1,985,570 
1,274,137 
6,152 
3,948 
26.43
73.54
64.17
新竹縣
5,141 
348,700 
236,629 
6,783 
4,603 
3.60
53.81
67.86
苗栗縣
6,988 
468,000 
297,544 
6,697 
4,258 
3.84
53.16
63.58
臺中縣
33,318 
1,674,900 
1,112,053 
5,027 
3,338 
16.24
74.42
66.40
彰化縣
12,742 
911,150 
645,460 
7,151 
5,066 
11.86
49.25
70.84
南投縣
12,878 
419,655 
280,177 
3,259 
2,176 
3.14
51.74
66.76
雲林縣
10,399 
468,100 
283,697 
4,501 
2,728 
8.06
38.16
60.61
嘉義縣
16,477 
553,600 
226,211 
3,360 
1,373 
8.66
40.23
40.86
臺南縣
31,080 
978,300 
747,977 
3,148 
2,407 
15.42
67.53
76.46
高雄縣
26,502 
1,831,130 
988,922 
6,909 
3,731 
9.49
80.09
54.01
屏東縣
16,729 
664,500 
454,556 
3,972 
2,717 
6.03
50.08
68.41
臺東縣
8,787 
336,569 
131,881 
3,830 
1,501 
2.50
53.76
39.18
花蓮縣
8,362 
439,600 
240,775 
5,257 
2,879 
1.81
68.09
54.77
澎湖縣
907 
74,934 
33,638 
8,262 
3,709 
7.15
37.59
44.89
基隆市
7,145 
511,900 
385,761 
7,164 
5,399 
53.82
99.31
75.36
新竹市
4,636 
463,500 
284,932 
9,998 
6,146 
44.53
77.33
61.47
臺中市
15,910 
1,300,000 
965,790 
8,171 
6,070 
97.35
100.00
74.29
嘉義市
5,261 
353,800 
259,221 
6,725 
4,927 
87.64
97.38
73.27
臺南市
17,565 
1,126,000 
734,650 
6,410 
4,182 
100.00
100.00
65.24
臺北市
27,180 
3,196,813 
2,646,474 
11,762 
9,737 
100.00
100.00
82.78
高雄市
14,381 
2,286,000 
1,459,309 
15,896 
10,147 
93.63
97.71
63.84
福建省
16,899 
89,070 
59,039 
527 
349 
92.92
97.48
66.28
金門縣
14,910 
83,000 
53,832 
557 
361 
97.41
100.00
64.86
連江縣
1,989 
6,070 
5,207 
305 
262 
69.06
77.34
85.78

  為了不使都市人口無限制的膨脹,確保都市作有秩序的發展;依據都市計畫的目標與內容,將都市計畫範圍內的土地,依使用目的與需要的不同,劃定各種不同的用途分區(如住宅區、商業區等)。分區管制之目地在引導都市發展邁向都市計畫的理想與目標,以維護良好的居住環境及提供合宜的公共設施,確保各分區經濟利益,排除有害的分區使用。
  都市計畫區土地依其使用分區又可分為都市發展用地及非都市發展用地兩種,都市發展用地包括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行政區、文教區、公共設施用地及其他都市發展用地等。臺閩地區八十九年底都市發展用地面積18萬7,285公頃,占都市計畫面積之40.5%;非都市發展用地27萬5,063占59.5%。都市發展用地中,公共設施用地面積為8萬2,161公頃占都市發展用地之43.9%;住宅區用地6萬3,789公頃,占都市發展用地之34.1%,工業區用地2萬2,559公頃,占都市發展用地之12.0%;都市發展用地以公共設施用地為最多。非都市發展用地中,保護區用地14萬3,100公頃,占非都市發展用地之52.0%;農業區用地9萬9,757公頃,占非都市發展用地之36.3%;以保護區用地為最多。
四、
公共設施計畫用地占都市計畫面積之17.8%,其中道路用地占三成八為最多。
公共設施包含(一)供教育、行政、文化、醫療、安全、遊憩及公共服務需要等活動場所空間;(二)供自來水、電力、電信、瓦斯、下水道、污水處理、廢物處理、加油站、防洪、交通運輸等公共工程和設備;(三)供(一)、(二)使用的公用土地,以及提供作人行步道、景觀佈置及都市美化所需用的土地。公共設施計畫主要在針對社會當時的特性提出一個長期性方案。本文蒐集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體育場、道路、停車場、加油站、市場、學校、社教機構、醫療衛生機構、機關用地、墓地、變電所電力事業用地、郵政電信用地、民用航空站機場、溝渠河道用地、港埠用地、捷運系統交通車站、人行步道、環保設施用地、鐵路及其他用地等24項公共設施用地,瞭解公共設施用地結構組成。
表 三 使用分區面積 民國八十九年底
使 用 分 區
都市計畫面 積(公頃)
占都市計畫面積百分比(%)
結構比(%)
合 計
462,348 
100.0 
都市發展用地
187,285 
40.5 
100.0 
住宅區用地
63,789 
13.8 
34.1 
商業區用地
7,359 
1.6 
3.9 
工業區用地
22,559 
4.9 
12.0 
行政區用地
406 
0.1 
0.2 
文教區用地
565 
0.1 
0.3 
公共設施用地
82,161 
17.8 
43.9 
其他都市發展用地
10,446 
2.3 
5.6 
非都市發展用地
275,063 
59.5 
100.0 
農業區用地
99,757 
21.6 
36.3 
保護區用地
143,100 
31.0 
52.0 
風景區用地
7,529 
1.6 
2.7 
其他非都市發展用地
24,678 
5.3 
9.0 

  八十九年底臺閩地區都市計畫區內設置之公共設施用地面積為8萬2,161公頃,占都市計畫面積之17.8%。公共設施用地計畫面積前五大面積及所占百分比依次為道路用地計畫面積3萬809公頃(37.5%)、學校用地1萬1,438公頃(13.9%)、公園用地計畫面積9,788(11.9%)、機關用地6,077公頃(7.4%)及鐵路用地2,065公頃(2.5%)。除道路用地、學校用地及公園用地三項計畫大於百分之十外,其餘各項公設用地皆未及百分之二點五。
表四 公共設施用地計畫面積分類 民國八十九年底
公共設施分類
計畫面積(公頃)
百分比(%)
合 計
82,161
100.0
道路用地
30,809
37.5
學校用地
11,438
13.9
公園用地
9,788
11.9
機關用地
6,077
7.4
鐵路用地
2,065
2.5
其他用地
21,984
26.8
五、
都市計畫內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用地僅占2.9%,僅25處符合10%以上之規定。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除具有特殊情形外,其占用土地面積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百分之十。
  八十九年底臺閩地區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面積合計1萬3,531公頃,僅占都市計畫區面積之2.9%,較規定低7.1%,缺少3萬2,704公頃。   就二十五縣市總體觀之,無任何縣市符合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該五項計畫用地占縣市都市計畫面積比率最高者為澎湖縣之8.7%,次高者為花蓮縣占6.4%,第三高者為屏東縣之6.1%。最低之前三縣市為連江縣之0.1%,臺北縣之1.16%,金門縣之1.18%。若就各都市計畫區觀之,僅有25處占都市計畫處數5.6%符合10%以上之規定,其餘421處均未符合規定。符合規定之都市計畫區在北部地區有6處,在中部地區有3處,在南部地區有10處,在東部地區有6處。
  該五項計畫用地占都市發展用地面積比率為7.2%。占都市發展用地面積比率超過10%之縣市計有南投縣(13.5%)、澎湖縣(12.0%)、花蓮縣(11.5%)、屏東縣(11.3%)及臺北市(10.9%)等五縣市。446處都市計畫區中有61處超過10%,其中28處屬於特定區計畫。
六、
多數都市計畫區公設比率介於一至二成之間。
  臺灣地區都市計畫區443處,公共設施用地占都市計畫土地面積之比率(公設比率)小於10%以下者46處占10.4%,介於10%至19.9%之間者184處占41.5%;介於20%至29.9%之間者117處占26.4%;高於30%以上者96處占21.7%;多數都市計畫區公設比率介於一至二成之間。北部區域計有122處都市計畫區,以公設比率介於10%至19.9%之間者40處為多數。中部區域計有124處都市計畫區,以公設比率占10%至19.9%之間者64處為多數。南部區域計有161處都市計畫區,以公設比率介於10%至19.9%之間者71處為多數。東部區域計有36處都市計畫區,以公設比率介於20%至29.9%之間者13處為多數。
 
表六 臺灣地區都市計畫區公設比率分級        單位:處
 
公 設 比 率
區 域
合 計
低於10%
10% ~ 19.99%
20% ~ 29.99%
30%以上
合 計
443
46
184
117
96
北部區域
122
13
40
38
31
中部區域
124
14
64
30
16
南部區域
161
14
71
36
40
東部區域
36
5
9
13
9
說明:
1.
北部區域包括臺北縣市、宜蘭縣、桃園縣、新竹縣市及基隆市。
2.
中部區域包括苗栗縣、臺中縣市、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
3.
南部區域包括嘉義縣市、臺南縣市、高雄縣市、屏東縣、澎湖縣。
4.
東部區域包括臺東縣、花蓮縣。
七、
臺北縣、桃園縣及臺北市三縣市臉譜呈現極不快樂樣,每人享有各項公共設施面積最小。
  臺閩地區八十九年底行政設施用地6,077公頃,佔公設面積之7.4%;文教設施用地1萬1,546公頃,佔公設面積之14.1%;服務設施用地3,701公頃,佔公設面積之4.5%;遊憩設施用地1萬3,531公頃,佔公設面積之16.5%;交通設施用地3萬7,217公頃,佔公設面積之45.3%。交通設施用地占四成五居最多,遊憩設施用地占一成七居次。其他尚有1萬99公頃公設地未能分類列出。
  就平均每計畫人口享有公設面積觀之,連江縣及金門縣平均每人享有422平方公尺及248.1平方公尺,分居臺閩地區各縣市之冠及第二高,由於係屬特殊地區且與臺灣地區各縣市差異大,不合併分析。以下各項公設分類僅就臺灣地區各縣市分析說明如下:
1.
平均每計畫人口享有公設面積32.6平方公尺,前五大縣市分別為屏東縣(52.5平方公尺)、花蓮縣(50.9平方公尺)、嘉義縣(48.3平方公尺)、南投縣(45.8平方公尺)及臺南市(43.6平方公尺)。前五低縣市分別為臺北市(23.4平方公尺)、桃園縣(25.3平方公尺)、苗栗縣(28.7平方公尺)、彰化縣(28.8平方公尺)及臺中縣(29.1平方公尺)。
2.
平均每計畫人口享有行政設施面積2.1平方公尺,前五大縣市分別為嘉義市(5.3平方公尺)、臺東縣(4.6平方公尺)、澎湖縣(4.3平方公尺)、臺南縣(3.8平方公尺)及花蓮縣(3.7平方公尺)。
3.
平均每計畫人口享有文教設施面積4.7平方公尺,前五大縣市分別為嘉義縣(8.2平方公尺)、嘉義市(7.8平方公尺)、臺東縣(7.1平方公尺)、新竹市(7.0平方公尺)及南投縣(6.8平方公尺)。
4.
平均每計畫人口享有服務設施面積1.5平方公尺,前五大縣市分別為基隆市(5.7平方公尺)、臺南市(2.5平方公尺)、南投縣(2.3平方公尺)、新竹市(2.1平方公尺)及花蓮縣(1.8平方公尺)。
5.
平均每計畫人口享有遊憩設施面積5.4平方公尺,前五大縣市分別為屏東縣(15.2平方公尺)、南投縣(14平方公尺)、花蓮縣(12.2平方公尺)、澎湖縣(10.5平方公尺)及嘉義縣(9.1平方公尺)。
平均每計畫人口享有交通設施面積14.8平方公尺,為五項分類中之最高。前五大縣市分別為臺東縣(27.3平方公尺)、臺南市(25平方公尺)、臺南縣(24.9平方公尺)、花蓮縣(21.2平方公尺)及嘉義縣(20.9平方公尺)。
6.
為顯現各縣市都市平均每計畫人口享有公共設施面積的整體情形,本文以臉譜表達。本文計使用臉部嘴巴、耳朵、鼻子、眼睛及眉毛等五部位六項變數來衡量,臉譜圖使用變數及臉部特徵說明如表八,圖示臉譜如圖一。
表七 平均每計畫人口享有公設計畫面積 (單位:平方公尺)
縣 市 別
每人享有公設面積
每人享有
行政設施
每人享有
文教設施
每人享有
服務設施
每人享有
遊憩設施
每人享有交通設施
八十九年底
33.4 
2.5 
4.7 
1.5 
5.5 
15.1 
臺灣地區
32.6 
2.1 
4.7 
1.5 
5.4 
14.8 
臺北縣
30.1 
1.5 
3.1 
1.7 
3.8 
9.1 
宜蘭縣
34.9 
2.6
5.1 
1.3 
4.6 
18.8 
桃園縣
25.3 
2.6 
4.2 
1.0 
4.1 
12.5 
新竹縣
36.0 
1.3 
6.3 
1.3 
6.2 
19.3 
苗栗縣
28.7 
0.9 
5.0 
0.9 
3.9 
17.5 
臺中縣
29.1 
1.1 
3.9 
0.8 
4.1 
17.9 
彰化縣
28.8 
1.1 
5.7 
1.6 
5.1 
14.3 
南投縣
45.8 
3.3 
6.8 
2.3 
14.0 
18.6 
雲林縣
35.8 
1.7 
6.3 
1.2 
3.4 
20.1 
嘉義縣
48.3 
2.2 
8.2 
1.5 
9.1 
20.9 
臺南縣
44.7 
3.8 
6.5 
1.3 
5.7 
24.9 
高雄縣
31.8 
3.3 
4.2 
1.1 
5.4 
14.9 
屏東縣
52.5 
2.8 
5.5 
1.7 
15.2 
19.2 
臺東縣
47.0 
4.6 
7.1 
1.0 
6.3 
27.3 
花蓮縣
50.9 
3.7 
6.4 
1.8 
12.2 
21.2 
澎湖縣
40.5 
4.3 
6.4 
1.4 
10.5 
16.5 
基隆市
34.7 
2.1 
6.7 
5.7 
5.7 
11.5 
新竹市
29.7 
2.3 
7.0 
2.1 
5.1 
12.4 
臺中市
32.0 
1.9 
6.0 
1.7 
4.0 
18.5 
嘉義市
41.6 
5.3 
7.8 
0.5 
6.6 
16.9 
臺南市
43.6 
1.7 
6.1 
2.5 
7.8 
25.0 
臺北市
23.4 
1.9 
3.0 
1.6 
4.6 
8.4 
高雄市
29.9 
1.1 
3.9 
0.9 
4.7 
12.7 
金門縣
248.1 
116.6 
13.2 
7.4 
24.0 
83.6 
連江縣
422.0 
46.0 
16.2 
3.0 
34.2 
244.5 
表八 臉譜圖使用變數及臉部特徵說明
變數名稱
臉部特徵
說明
1平均每計畫人口享有公設面積
嘴巴的弧線
每人享有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大者嘴角上揚。
2平均每計畫人口享有行政設施面積
耳朵的大小
每人享有行政設施面積大者,配大耳朵。
3平均每計畫人口享有文教設施面積
鼻子的長度
每人享有文教設施面積小者,配小鼻子。
4平均每計畫人口享有服務設施面積
眼睛的異常
每人享有服務設施面積小者,配異常的眼睛。
5平均每計畫人口享有遊憩設施面積
眼睛的長度
每人享有遊憩設施面積大者,配大眼睛。
6平均每計畫人口享有交通設施面積
眉毛的角度
每人享有交通設施面積大者,配上揚的眉毛。

圖一 平均每計畫人口享有計畫公設面積臉譜圖
平均每計畫人口享有計畫公設面積臉譜圖
  由臉譜圖得知,南投縣、嘉義縣、臺南縣、屏東縣、臺東縣、花蓮縣、澎湖縣及臺南市整體臉部表徵呈現快樂樣,此八縣市較相似,每人享有各項公共設施面積較大。宜蘭縣、新竹縣、苗栗縣、臺中縣、雲林縣、臺中市及嘉義市等七縣市臉譜呈現稍不快樂,每人享有各項公共設施面積居中。彰化縣、高雄縣、基隆市、新竹市及高雄市等五縣市臉譜呈現較不快樂樣,每人享有各項公共設施面積較小。臺北縣、桃園縣及臺北市三縣市臉譜呈現極不快樂樣,每人享有各項公共設施面積最小。
肆、結論 
一、
臺灣地區每百人當中,有78人居住在都市計畫區內,且居住在僅占百分之十二的土地內,都市計畫區內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高達3,886人,若剔除具有特殊目的之特定區計畫,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更是高達6,665人,相當擁擠不堪。
二、
446處都市計畫區之「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面積合計,僅及都市計畫面積之2.9%。僅有25處占都市計畫處數5.6%符合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五條占都市計畫面積10%以上之規定,其餘421處均未符合規定。
三、
臺閩地區平均公設比率為17.8%,184處都市計畫區公設比率介於一至二成之間,仍有96處高達三成以上。
四、
依據都市計畫規劃,呈現各縣市臉譜,八縣市呈現快樂樣;臺北縣、桃園縣及臺北市三縣市臉譜呈現極不快樂樣,每計畫人口享有各項公共設施面積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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