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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08/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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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寫注意事項: (一)人民陳情應載明具體陳訴事項、姓名、國民身分証統一編號或其他身分證件號碼及連絡方式(包括電話、住址或電子郵件位址)。 (二)人民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署得不予處理,但仍應予以登記,以利查考。 1、無具體內容、未具姓名或地址者。 2、同一事由,經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陳情者。 3、經查證所留姓名、住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屬偽冒、匿名虛報或不實者。 4、非陳情事項之主管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已分向各主管機關陳情者。 (三)人民陳情事項如有涉及個人人身攻擊、批評或謾罵等內容,可能涉及法律訴訟者,本署得作適當之刪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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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 ( 2009/08/27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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