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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速淡海及高雄新市鎮之發展,獎勵有利於新市鎮發展之產業進駐新市鎮投資經營,本部於97年12月29日邀請行政院、主計處、經濟建設委員會、文化建設委員會、新聞局、財政部、經濟部工業局、商業司、交通部及相關地方政府等單位召開「訂定有利於淡海及高雄新市鎮發展產業適用範圍事宜」會議,本署並積極配合淡海及高雄新市鎮通盤檢討案,研訂完成「有利於淡海新市鎮發展產業適用範圍」及「有利於高雄新市鎮發展產業適用範圍」等草案,目前已依本部98年3月18日晨報報告決議事項修正,並於98年4月2日第四次報請行政院核定。
一、獎勵內容
依新市鎮開發條例規定,新市鎮主管機關得劃定地區,就各款稅捐減免規定,獎勵有利於新市鎮發展之產業投資經營,其中獎勵內容包括:
- 投資總額(購置全新供營業使用,且未適用投資抵減之機器、設備及建築物之總額)可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 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原營業使用土地後,二年內於新市鎮重購營業所需土地時,可申請就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二、有利於淡海新市鎮發展之產業範圍
訂定有利於淡海新市鎮發展之產業範圍計有9項(如下表),並劃定淡海新市鎮已規劃整理完成之第一期發展區第一、二開發區為適用稅捐減免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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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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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額或增加實收資本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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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投資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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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月均增雇員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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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貨公司業(F301010) |
2億元 |
2億元 |
50人 |
| 其他綜合零售業(F399990) |
| 生物技術服務業(IG01010) |
5,000萬元 |
1,5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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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人 |
| 能源技術服務業(IG03010) |
| 電影製片廠業(J404021) |
1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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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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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人 |
| 藝文服務業(J601010) |
2,000萬元 |
1,000萬元 |
10人 |
| 觀光旅館業(J901011) |
2億元 |
2億元 |
60人 |
| 觀光遊樂業(J904011) |
| 會議及展覽服務業(JB01010) |
1,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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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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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人 |

淡海新市鎮適用稅捐減免地區示意圖
三、有利於高雄新市鎮發展之產業範圍
訂定有利於高雄新市鎮發展之產業範圍計5項(如下表),並以已規劃整理完成之第一期發展區及已徵收取得尚待聯合開發之高雄捷運北機場用地(交八用地)為適用稅捐減免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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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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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額或增加實收資本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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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投資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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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月均增雇員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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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人住宅業(H703110) |
5000萬元 |
1億元 |
20人 |
| 百貨公司業(F301010) |
2億元 |
2億元 |
50人 |
| 其他綜合零售業(F399990) |
2億元 |
2億元 |
50人 |
| 觀光旅館業(J901011) |
2億元 |
2億元 |
50人 |
| 觀光遊樂業(J904011) |
2億元 |
2億元 |
50人 |

高雄新市鎮適用稅捐減免地區示意圖
四、預期效益
- 增加投資信心:本案係新市鎮開發條例明文之獎勵規定,如能配合訂定必可增加投資者信心。
- 產業引進之投資效益:除可吸引旗艦產業直接投資外,並可因產業關聯效果,促進周邊地區工商服務業發展,帶動新市鎮商業區樓地板面積開發。
- 增加就業機會:保守估計淡海新市鎮旗艦產業進駐可新增就業機會至少297人,高雄新市鎮旗艦產業進駐可新增就業機會至少297人;此外,周邊整體商業區配合產業進駐發展,亦可衍生相關就業員工數。
- 稅收衍生效益:各項產業如能順利進駐,預計10年後不再享有投資抵減獎勵,而該等產業持續營運下,每年仍能創造相當之稅收,對整體國家財政長期收入有具體之貢獻。
- 落實新市鎮開發政策及未來發展定位轉型:增加產業引進誘因,協助新市鎮未來發展定位轉型,活化土地,並可促進公私部門共同參與新市鎮建設,營造雙贏局面。
五、活化土地,鼓勵產業根留臺灣
為貫策政府產業政策,提振新市鎮產業發展,活絡土地使用機能,本部已重新修正草案報請行政院同意訂定有利於淡海及高雄新市鎮發展產業範圍,以期產業進駐與新市鎮之開發互惠雙贏,齊頭並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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