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全國國土計畫與國土功能分區劃設相關之空間指導事項,都市計畫區於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將可能劃設為國土保育地區第四類、農業發展地區第五類及城鄉發展地區第一類等三種功能分區。屬國土保育地區第四類、農業發展地區第五類範圍內之都市計畫土地,當地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應於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配合辦理完成各該都市計畫之通盤檢討或個案變更;屬於城鄉發展地區第一類範圍內之都市計畫土地,當地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於通盤檢討時,應參酌有關環境敏感地區主管機關意見,並配合保護、保育或防災需要,檢討土地使用計畫,變更為適當使用分區、用地,或依據環境敏感特性檢討土地使用管制規定,其處理原則如圖1所示。


有關案例模擬部分,以東北角海岸(含大溪及頭城濱海)特定區計畫為例,根據宜蘭縣國土計畫(草案,108年12月)及新北市國土計畫(草案,108年5月),本計畫國土功能分區可劃設為國土保育地區第四類及城鄉發展地區第一類,如圖3所示,另本計畫區之都市計畫農業區未符合農業發展地區第五類劃設條件,故無劃設農業發展地區第五類。本計畫區涉及環境敏感地區包括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古蹟、森林(保安林、國有林事業區國土保安區、國有林事業區森林育樂區)及地下礦坑、特定水土保持區、地質敏感區(山崩與地滑、地質遺跡) 土石流潛勢溪流及山坡地,如圖4所示,其中以本計畫區套疊古蹟示意圖為例,計畫區內與該環境敏感地區之重疊之土地使用分區包含住宅區、農業區、景觀保護區、水產養殖區、公園用地、港埠用地、鐵路用地等,如表1所示,其後續行政程序之處理方式,除供各級政府研擬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之參考外,並可透過分析環境敏感地區所重疊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目前使用現況後,研提環境敏感地區處理方式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內容之具體修正建議,於後續都市計畫擬定機關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該地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據以檢討調整為適當使用分區或增訂相關使用管制規定,以落實全國國土計畫劃設環境敏感地區之政策目標。
有關環境敏感地區除對都市計畫土地使用之檢討及配套措施外,後續尚有包括對相關法令之檢討變更、都市計畫區涉及海域範圍之因應措施等,將持續進行其他相關研究計畫作更進一步之分析及探討。


土地使用分區 | 現況 | 處理方式 | 土地使用管制內容修正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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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區 | 已開闢 | 考量該住宅區已開闢完成,故維持原分區。 | 增訂古蹟保存用地土管要點,並針對交通、景觀等事項予以規範,若有保存計畫,應依計畫內容修訂。 |
農業區 | 未開闢 | 依其公告地號範圍調整為古蹟保存區。 | |
景觀保護區 | -- | 已劃設為國保四。 | |
水產養殖區 | 已開闢 | 依其公告地號範圍調整為古蹟保存區。 | |
公園用地 | 未開闢坡地、停車場使用 | 原劃設內容為公共設施用地,與所涉及之環境敏感地區性質相符,惟考量管轄權責機關問題,應詢原管理機關有無使用需求後,依其公告地號範圍調整為古蹟保存用地。 | |
港埠用地 | 已開闢 | ||
鐵路用地 | 已開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