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海岸管理法第25條規定:「在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之海岸地區特定區位內,從事一定規模以上之開發利用、工程建設、建築或使用性質特殊者,申請人應檢具海岸利用管理說明書,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另依據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原合法設置之既有設施或港埠所在範圍,且位於現有防波堤外廓內」,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得予排除者,無須依本法第25條規定申請特定區位許可。
為簡政便民及減少公文往返進行個案認定,內政部依據106年2月6日公告實施之「整體海岸管理計畫」所列全臺港埠設施及107年8月3日公告之「平均高潮線」範圍,繪製既有防波堤外廓內之水域範圍(即得排除特定區位之港口水域),共計排除97處。相關劃設成果,可至本部營建署海岸地區管理資訊網(https://eland.cpami.gov.tw/CAMN/)首頁/海岸地區地理資訊圖台/海岸管理圖層/海岸地區圖資瀏覽檢視。
內政部認定「得排除海岸管理法第25條特定區位之港口水域」
綜合計畫組
發布日期:2020-07-29
最後更新日期:2020-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