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營建署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103.4.29營金企字第1030804134號令修正
內政部108.7.1台內營字第1080810350號令修正,自即日生效
處 分 事 由 | 罰鍰數額(新臺幣/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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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 | 第二次(含)以上 | |
一、捕捉、採取、陳列、販賣、搬運、寄藏依國家公園法及有關法令規定所禁止或應予保護之動物、植物、礦物、文物及其標本或加工製品。 | 一千五百 | 三千 |
二、攜帶獵殺與傷害或毒害野生動物之獵具進入園區。 | 一千五百 | 三千 |
三、於指定之商店販賣區以外之地區設立攤位或流動兜售。 | 一千五百 | 三千 |
四、於指定以外之地區烤肉或舉辦營火會等有礙環境安寧之活動。 | 一千五百 | 三千 |
五、於園區內任意停車、按鳴喇叭、超速駕駛及其他危害道路交通安全之事項。 | 一千五百 | 三千 |
六、破壞任何維護公眾安全及公眾利益之物品與設施。 | 一千五百 | 三千 |
七、其他法令所禁止之事項或行為。 | 一千五百 | 三千 |
八、於公告准許區域外從事水域遊憩活動。 | 三千 | |
九、從事未經核准之水域遊憩活動項目。 | 三千 | |
十、於公告准許時段外從事水域遊憩活動。 | 三千 | |
十一、從事水域活動期間,破壞環境景觀。 | 三千 | |
十二、從事水域活動期間,採捕水域生物。 | 三千 | |
十三、遊客洽未合法取得經營權之業者從事水域遊憩活動。 | 三千 | |
十四、未取得經營權者擅自於本轄水域從事水域遊憩活動行為。 | 三千 | |
十五、放生、棄養動物或餵食野生動物。 | 一千五百 | 三千 |
十六、足以引發社會爭議或衝突之政治性行為或活動。 | 一千五百 | 三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