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105.12.16台內營字第1050816664號令修正
內政部107.3.21台內營字第1070804872號令修正「台江國家公園區域內違反國家公園法第十三條第八款案件裁處罰鍰數額表」名稱為「違反台江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裁處罰鍰數額表」,並修正全文
內政部108.7.12台內營字第1080810709號令修正,自即日生效
處 分 事 由 | 罰鍰數額(新臺幣/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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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 | 第二次以上 | |
一、陳列、販賣依國家公園法及相關法令規定所禁止捕獵或採取之動物、植物、文物及其標本或加工製品。 | 三千 | 三千 |
二、於指定地區以外設立攤位或流動兜售。 | 一千五百 | 三千 |
三、除傳統漁業網具外,攜帶獵殺、傷害或毒害野生動物之獵具進入園區。 | 三千 | 三千 |
四、棄養、放生動物、餵食野生動物或擅自餵食遊蕩動物。 | 三千 | 三千 |
五、違規填土整地或傾棄土石。 | 三千 | 三千 |
六、違規放置貨櫃、設置墳墓及其他妨礙景觀之設施。 | 一千五百 | 三千 |
七、於指定地區以外進行烹煮、燒烤等行為。 | 一千五百 | 三千 |
八、燃放爆竹、煙火、舉行營火會、放天燈。但特殊節日慶典、民俗禮儀及宗教祭祀,經申請核准者,不在此限。 | 一千五百 | 三千 |
九、操作超輕型載具、飛行器具(滑翔翼、飛行傘、拖曳傘等)及其他騷擾野生動物、破壞原有生態功能或妨礙公眾安全之活動。 | 三千 | 三千 |
十、於指定地區以外從事觀光管筏,或兼營娛樂漁業舢舨漁筏之遊憩活動。 | 三千 | 三千 |
十一、未經許可,從事游泳、潛水、浮潛、衝浪及其他水域活動之行為。 | 一千五百 | 三千 |
十二、未經核准,設置祭祀設施、紀念碑(牌)或其他紀念性設施。 | 一千五百 | 三千 |
十三、未經核准,操作遠距遙控器具。 | 一千五百 | 三千 |
十四、足以引發社會爭議或衝突之政治性行為或活動。 | 一千五百 | 三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