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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彙編

關於「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涉及建造執照法令適用疑義
都市更新組
最後更新日期:2020-11-10
內政部106.11.17內授營更字第1060817014號函

說明:

一、復貴府工務局106年10月30日新北工建字第1062119532號函。

二、按本條例第5條「依本條例規定申請重建時,新建建築物之起造人應擬具重建計畫,取得重建計畫範圍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同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依建築法令規定申請建築執照」,已明定重建程序,且規定建築執照之法令適用日為重建計畫核准後申請建築執照時之建築法令規定,先予敘明。

三、另重建基地倘符合本條例第3條第3項「本條例施行前已依建築法第81條、第82條拆除之危險建築物,其基地未完成重建者,得於本條例施行日起3年內,依本條例規定申請重建」及本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第3款「基地未完成重建:指尚未依建築法規定領得使用執照」之規定時,其建築法令之適用依本部84年4月21日台內營字第8402867號函87年7月2日台內營字第8772186號函附會議紀錄原則辦理。

發布日期:2017-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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