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預告修正「內政部建築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規程」第2條條文及「直轄市縣(市)建築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第2條條文。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建築師法第49條。
三、「內政部建築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規程」第2條修正草案、「直轄市縣(市)建築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第2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內政部營建署
(二)地址: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2段342號
(三)電話:02-87712880
(四)傳真:02-87712709
(五)電子郵件:
這個 E-mail 地址已經被防止灌水惡意程式保護,您需要啟用 Java Script 才能觀看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