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預告修正「市區道路使用費收費標準」。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市區道路條例第23條第2項。
三、「市區道路使用費收費標準」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內政部營建署
(二)地址: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2段342號6樓
(三)電話:02-87712652
(四)傳真:02-27525947
(五)電子郵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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