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預告修正「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部分條文及第10條附表。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 修正依據:住宅法第12條第2項。
三、 「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部分條文及第10條附表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營建署全球資訊網站網頁。
四、 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內政部營建署
(二) 地址: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二段342號
(三) 電話:02-87712637
(四) 傳真:02-87712639
(五) 電子郵件:
這個 E-mail 地址已經被防止灌水惡意程式保護,您需要啟用 Java Script 才能觀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