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預告修正「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部分條文及第三條附表一之一、附表一之二、附表一之四、附表一之五、附表一之七、附表二之二、附表二之四、附表二之五、附表二之七。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住宅法第43條第2項。
三、「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部分條文及第三條附表一之一、附表一之二、附表一之四、附表一之五、附表一之七、附表二之二、附表二之四、附表二之五、附表二之七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內政部營建署
(二)地址: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2段342號
(三)電話:(02)8771-2870
(四)傳真:(02)8771-2876
(五)電子郵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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