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預告訂定「建築物公共安全專業機構標準檢查員及專業人員認可證收費標準」。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內政部。
二、訂定依據:規費法第10條第1項。
三、「建築物公共安全專業機構標準檢查員及專業人員認可證收費標準」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內政部營建署
(二) 地址: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2段342號2樓
(三) 電話:02-87712601
(四) 傳真:02-87712709
(五) 電子郵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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