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預告修正「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第6條、第10條條文。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41條第1項。
三、「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第6條、第10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內政部營建署
(二) 地址:臺北市八德路2段342號
(三) 電話:(02)87712609
(四) 傳真:(02)87712624
(五) 電子郵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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