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104.8.20台內營字第1040812356號令修正第四點、第五點、第七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內政部111.6.27台內營字第1110810362號令修正第二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一、為保護陽明山國家公園(以下簡稱本國家公園)範圍內箭竹(包籜矢竹)林,訂定本要點。
二、箭竹筍之採摘地區,以本國家公園範圍內一般管制區及特別景觀區為限。
三、採筍應憑國民身分證影本向該管林業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提出申請,並經繳納價金或規費(由各直轄市政府訂定之)後會本國家公園管理處,發給採筍許可證後,始得為之。
四、申請採筍人應具有農民身分並符合下列規定之一,或其配偶、年滿十八歲之直系親屬;每戶不得超過四人:
(一)農地位於本國家公園範圍內。
(二)設籍於下列里內:
1.臺北市之陽明里、菁山里、平等里、溪山里、大屯里、泉源里、 湖山里、湖田里、中心里、林泉里等十個里。
2.新北市之水源里、樹興里、興華里、店子里、圓山里、山溪里、乾華里、兩湖里、重和里、磺潭里、雙興里、溪底里等十二個里。
五、採筍證有效期間二年,限本人使用,採筍時應隨時攜帶並接受查驗,不得轉讓或租借,一經查獲,即取消資格三年。
採筍證逾期或有效期間內有不符第四點各款事由之一者,自動失效。
六、未經申請核准,私自竊取、收受、搬運、寄藏、收買箭竹筍或販售、牙保者,一經查獲,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七、採筍時間每年分二期開放,第一期自二月十五日至四月十五日,第二期自八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