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 109.9.15 太企字第1091003065號令修正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太魯閣國家公園錐麓古道設施使用及環境清潔費收費數額如下:
一、一般遊客:每人新臺幣二百元整。
二、本國籍遊客,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或其他相關證件者予以優待:
(一)半價優待:
1、六至十二歲之兒童。
2、學生。
3、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人。
(二)免費優待:
1、未滿六歲之兒童。
2、機關為執行救難及救災需要人員。
3、身心障礙者及其必要陪伴者一人。
三、外國人在我國各級公、私立學校就讀者,享有半價優待。
第三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