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預告修正「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第2條附表2。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建築法第77條之1。
三、「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第2條附表2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頁及本部營建署全球資訊網站。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內政部(營建署及消防署)
(二)地址:營建署,臺北市八德路2段342號;消防署,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3段200號8樓。
(三)電話:營建署,02-87712705;消防署,02-81959224。
(四)傳真:營建署,02-87712709;消防署,02-89114268。
(五)電子郵件:營建署, 這個 E-mail 地址已經被防止灌水惡意程式保護,您需要啟用 Java Script 才能觀看 ;消防署, 這個 E-mail 地址已經被防止灌水惡意程式保護,您需要啟用 Java Script 才能觀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