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 88.7.29台內營字第8806974號函修正
內政部101.6.19台內營字第1010804646號令修正
內政部104.5.26台內營字第1040807675號令修正第4點附件
內政部105.4.14台內營字第1050803372號令修正第4點規定
一、為加強施工中建築物混凝土氯離子含量檢測,以維護公共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檢測標準: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三0九0預拌混凝土及CNS一三四六五新拌混凝土中水溶性氯離子含量試驗法等規定辦理。
三、檢測程序:
(一)每次混凝土澆置作業前及每一百立方米時,至少試驗一次。
(二)試驗結果(同一試料三次平均值)須低於容許值始為合格。
(三)如有不合格情形,該車材料不得使用,以後每一車混凝土都須檢測,連續十輛檢測通過,始准依第(一)款辦理。
四、檢測人員及會同檢測人員應於建築物新拌混凝土氯離子含量檢測報告書 上簽名蓋章負責。
前項檢測人員指經內政部同意辦理新拌混凝土氯離子含量檢測訓練單位訓練合格之檢測人員。
第一項會同檢測人員指下列人員之一:
(一)建築師派駐工地監造之該事務所從業人員。
(二)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
(三)營造業工地主任。但免依營造業法第三十條規定置工地主任者,則為同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之人員。
(四)土木包工業負責人。
(五)承造人派駐工地之經內政部同意辦理新拌混凝土氯離子含量檢測訓練單位訓練合格之人員,且該人員不得同時為檢測人員。
五、建築物承造人於各樓層施工時,依第三點檢測程序規定辦理,並於申報勘驗時檢附 氯離子含量檢測報告書及混凝土供應者
品質保證書送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備查。
六、內政部得協調相關機構辦理施工中建築物混凝土氯離子含量檢測訓練。